一、夫妻间借款问题
夫妻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二、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损害赔偿问题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赠与行为的撤销问题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名下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法院将不支持该请求。
四、个人财产,婚后财产的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的区别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如:房屋升值部分、存款利息)。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一般不支持夫妻一方分割财产的请求。但,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有上述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将支持夫妻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六、生育权问题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