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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工伤案例:职工因其他员工投毒导致伤害是否可以

(2012-01-11 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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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乐:本案例,乐乐不赞同作者的观点,用人单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是组织生产的最基本条件,由于用人单位的过失、失察或失职给职工造成危害,理所当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三工”标准(饮水是人的基本需要,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拟应认定工伤为妥。

职工因其他员工投毒导致伤害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2009-06-17  中国劳动保障报 白永亮

  问:我是劳动保障部门一位工作人员。我市某化工企业职工在上班期间因饮水而中毒,当时职工认为是单位化学污染而致,经疾控中心认定为职业病,我局因此认定为工伤。后经公安机关侦破,此次中毒是一职工因对企业不满在饮水机里下毒所致,投毒者已负刑事责任。现该企业要求我局撤销其工伤认定行政决定。我们对此的讨论中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职工是在工作期间中毒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一种意见认为,职工中毒是刑事犯罪所致,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且受伤职工可以向罪犯要求民事赔偿。请问: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答:我国关于工伤认定采用的是列举形式的认定原则,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列举的工伤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依据《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该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但由于受到伤害的原因是第三人投毒侵权所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此外,该案例也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情形,因为该职工受到的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贵局可以撤销对其工伤认定的行政决定。对于该员工受到的伤害,可以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向投毒职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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