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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工伤案例:代班做环卫工被撞身亡 因没有劳动关

(2011-12-09 17: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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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班做环卫工被撞身亡 家属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败诉
2011年12月07日 东方法眼 吴寒阳 

  替人代班做环卫工不幸被撞身亡,家属要求公司赔偿时,却被告知受害人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拒绝赔偿,仲裁委对此事也不予受理。无奈,受害者的丈夫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妻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

  冯某与刘某是老乡。去年1月,刘某有事要回老家但又不想丢掉工作,于是刘某便找冯某商量是否可以帮其顶替几天?冯某一口答应了。谁知,就在上班的第三天,冯某骑着人力保洁车行驶在马路上时被一辆货车撞倒,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冯某的去世无疑给这个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我妻子是在工作时间被车撞伤的,公司应该作出工伤赔偿。”林某抱着此想法来到公司准备讨要个说法。公司却称单位从来没有聘用过冯某,冯某是受其老乡委托清扫马路的,其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考虑到林某家庭的实际困难,公司愿意拿出25000元一次性了断此事,林某亦在该协议上签了字。事后,林某越想越后悔,“我妻子上班的时候明明是骑着保洁车,穿着环卫工人的衣服的,公司怎么可能不知道吗?这个劳动关系是成立的呀。”为此,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立冯某和公司的劳动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员工刘某告诉法官,冯某确实是顶替其去扫马路的,因怕自己回家的事被领导知道后丢了工作,其和冯某约定不向公司领导汇报,也没办理任何手续。“我们是在冯某出事后才知道她在顶替刘某工作。既然刘某与她有协商,车和衣服她完全有可能拿到。”被告公司辩称,“冯某从未与我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我们基于人道主义已经赔偿了受害者家属,其余和我们无关。”

  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只能说明刘某委托冯某扫马路的事实,并非由公司指派清扫马路的。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存在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应聘、用人单位录用、对劳动者管理等行为。在该案中,不能仅以冯某在清扫马路而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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