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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办理首次会见法律业务

(2011-12-09 17: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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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办理首次会见法律业务

首次会见的内容:

  第一次会见非常重要,事关委托权的最终落实。你虽然得到了委托人的委托,但委托的决定权是由犯罪嫌疑人决定的。第一次会见如果取得不了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委托代理即结束。在刑事代理中,很多律师虽然得到了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进行了会见,但由于律师的形象、专业素质、表达能力等原因,不能得到犯罪嫌疑人信任,导致犯罪嫌疑人拒绝代理。因此,必须对第一次会见一定要精心准备。制定会见提纲。

  1、首先要进行心理沟通,得到犯罪嫌疑人信任。关怀之情具有感染力。要用心去体会被告人和委托人的感受,使其产生依赖。如何才能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依赖,首先是你必须有值得信赖,值得信赖就是真诚。取得信任是行使代理权的保证,这是致关重要的。先要转达家中亲人的问候,表明亲人并不因其犯罪而嫌弃他,给其以温暖,树立信心,代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暴自弃是非常可怕的。要表明律师将与其一道度过最艰难的过程,争取光明的前景。要尽量满足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情况下,传递双方急于了解的信息和办理所托案件之外的事项。如本人生意中债权债务、经营管理等。

  2、要尽量多的掌握了解所涉犯罪事实和案件进展情况。

  要对涉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量刑、刑事诉讼程序等充分掌握,并能结合本案事实进行解释。千万不能出现回答不上来或模棱两可问题。如防止有误,可将所有涉及本案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甚至相关案例打印出来。

  3、要注意会见询问方式。在没有办案人到场监督的情况下,要尽量详细听取案件事实经过,帮助分析对其有利和不利情况,在会见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在有办案人监督下,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讲解触犯的罪名构成和法律后果,讲解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了解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代为控告的情形。不必具体过问案情,客观上在办案人员在场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也不可能进行有效的辩解,律师的询问会变成办案单位的再次讯问。

  4、讲明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规定和自首立功的规定,以及争取立功和从轻、减轻处罚的途径。

  5、要认真做了询问笔录。律师的询问笔录对于案件侦查可能并不起实际作用。但可以能够体现律师工作态度,能够让委托人知道你

  6、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身体情况,是否有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办案问题,如存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领导和检察机关监所检察、渎职侵权部门反映。不能顾忌自己怕得罪办案人而不作为,会失去犯罪嫌疑人和委托人的信任。在涉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间情绪非常对立,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不会顾及认罪态度而屈服于刑讯逼供,如我们在提供服务或辩护中,对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行为没有明确的态度,势必引起犯罪嫌疑人和委托人的不满,导致更换律师结果。

  会见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不要和委托人一起到时看守所。防止委托人尾随进入会见区。一旦发生,解释不清,给办案人员留下口食,轻则取消会见,重则向律师管理处投诉,甚至被强行拘留。使代理无法进行。

  2、注意询问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但大多办案机关和办案人,特别是涉黑案贪污受贿案件、涉秘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案件以及各级纪检移交的案件,根本不允许过问案情,否则终止会见。

  3、会见中要注意自己的形体语言,不要产生疑似形体表现。给犯罪嫌疑人接交材料物品,一定注意角度,切忌近身,尽量保持较大距离。

  4、不要帮助共同犯罪人间接串供。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间串供会严重影响案件的侦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多名犯罪人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各受委托的律师间熟悉原因,律师往往能了解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内容,在此情况下,特别是在没有办案人在场情况下,往往会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口内容透漏给犯罪嫌疑人。这是相当危险的,也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

  5、律师会见不管是否有办案人在场监督,都要严格自律,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遵守有关法律和会见场所的规定。一是要从内心规范自己,二是时刻想到被人监视的防范心理,不要心存侥幸讨好当事人。律师法虽规定,律师会见不允许录音录像,但事实上随时都处于监视之中。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问题。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情况下,律师不要取证。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但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对此有了较大突破。该条款除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外,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条款并没有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排除在侦查阶段之外。因此,可以说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但在刑事诉讼法未修改前,律师的调查取证还是要慎重的,一般情况下,不要调查取证。特别是不要直接接触受害人和证人,如果委托人了解到的涉及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及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要求律师调查,律师要向委托人说明侦查阶段律师是不能进行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获得委托人的理解。也可将委托人提出的问题和会见中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合理辩解和涉及无罪、罪轻的证据问题,及时向办案人反映,请求办案人员在提讯和侦查中重点查明,此做法,即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帮助的目的,以很好地保护了自己。对影响定罪的书面证据,特别是政策法规和规定,如果是书证可直接提交给办案人。

  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权问题。律师在侦查阶段不是辩护人,并没有辩护权,但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及亲属所提供的案情,根据自已对案件的分析判断,向侦查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使侦查机关及时全面调查案情,作出撤销案件处理决定。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和法院无罪判决的案件,对律师而言,均属于无罪辩护成功案件。公安、检察等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对涉案人拘留,但不等于构成犯罪,有相当部分被刑拘审查后未提请逮捕或未被检察机关批准而被释放。如本人承接的一起云南某市赵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了解到办案单位在市级虽然做了食品中含有有毒添加济,但同时当地卫生检疫部门也报省级卫生检疫部门做了检验,其结果是不含有毒物质,

  律师专门到省级检验部门调取了检验报告,交给办案单位,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办案单位接受此意见,撤销了案件。

  要注意以几类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如发生在商业流通领域里的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非法拘禁案件;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涉嫌犯罪人根本未参与犯罪的案件;事件性质本身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正当防卫案件等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律师接受委托后,要敏感,要充分考虑到无罪或取保候审的可能,要在最快的时间内会见向办案机关提交律师意见,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只要其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不要考虑是否能得到批准,应马上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如果涉案人被释放,可说明律师在此案中的作用,否则陷于被动。

  侦查阶段刑事风险防范问题。侦查阶段是律师风险最大的阶段。尽管本人从事刑事检察刑事辩护业务已三十余年,提审过无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数十次参与死刑执临场监督,但每一次会见结束走出看守所,随着铁门的关闭,那种压抑如去重负和获得自由的感觉,依然是那么的强烈。自由的珍贵。

  1、要明确律师代理权的独立性。律师代理虽基于委托人的委托,但并不等于是委托人的代言人,必须听命于委托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是依法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不是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

  2、在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的时候,一定要心存戒备。我们的代理权虽来自于被告人,但是被告人也是我们潜在法律风险的制造者。我们只能在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要帮助共同犯罪人间接串供。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间串供会严重影响案件的侦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多名犯罪人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各受委托的律师间熟悉原因,律师往往能了解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内容,在此情况下,特别是在没有办案人在场情况下,往往会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口内容透漏给犯罪嫌疑人。这是相当危险的,也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

  3、不要帮助或协助委托人做受害人工作。特别是如强奸、贿赂等受害人、证人言词证据内容能决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案件和事关犯罪人刑事责任年令或幼女年令的案件,绝对不能参与或出谋策划。

  4、要依法提供法律帮助,绝对不能捞人,不向办案人员行贿也不斡旋贿赂,不做法律的掮客。

  5、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要尽量减少接触,不要向其透漏同案人口供和证人证言情况,不要给其出逃避法律的方法和意见,必要时谈话可录音录像。

  6、要注意保密。不要向委托人及其亲属泄漏卷中的证据,也不要透漏某些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如果有些亲属不冷静,报复证人,甚至导致恶性案件,辩护律师肯定要受到刑事追究。

  7、不要轻易调查取证,特别是在办案人员明令不能调查的情况下。确有必要取证的,可以延到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经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同意情况下再取。否则,如发生你取的言词证据与侦查机关不一致,或者推翻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情况,我们就会临刑事责任的风险。我们只能在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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