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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海霞律师解读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

(2011-12-05 17: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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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征地补偿款的构成及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安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如果上述两项补偿,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不能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至于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规定。

第二、   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上述的三部分征地补偿款如何进行分配呢?当然要先搞明白他们的归属问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分配一般不会有什么争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比较好确定。关键就是前两项费用的分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支付给安置单位;如果不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正的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当然,上述对于安置补助费支付保险费用的规定与《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是冲突的。因为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支付上述四项费用外,还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并不是用安置补助费购买社会保险费用。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的发放对象是不同的。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的获得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而安置补助费是对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需要加以安置的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但一般情况下,这两项费用的发放对象是统一的。

对这两项费用如何使用和分配,各地操作模式和分配并不统一。海霞律师代理过的征地案件中,有的地方是按一定比例连同安置补助费一同发放给农民,也有的地方将土地补偿费全部或者部分留存,供集体经济组织未来发展之用。

那么,如何分配才是正确的呢,判断的标准就是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的。《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该经过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所谓的法定程序呀,就是指召开村民会议由全体村民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召开村民会议的条件,即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物权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村干部不依法办事,擅自处分集体财产,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利。海霞律师代理的桂林秀峰区琴潭岩村征地的案件就是这种情况。村干部擅自将二十一亩的预留地低价卖给开发商,严重侵害了广大村民的合法利益。

   根据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因为征地补偿费各项补偿费用的作用不同,发放对象不同,计算方法和标准不同,尤其是对土地补偿费如何发放给村民无具体规定。如果不对政府拨付的补偿款各项构成加以明确,补偿款的发放标准和原则就难以确定,同时也就不可避免造成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补偿款分配办法时的随意性,一方面引发争议诉讼,更为严重的一点是滋生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等腐败渎职现象。近几年,因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而产生的纠纷在全国各地都很普遍,因纠纷得不到解决而导致的纠纷在全国各地都很普遍,因纠纷得不到解决而导致农民集体上访甚至矛盾激化的情形也非个别现象。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立案难、司法救济不力、农民告状无门是普遍现象,这些情况直接导致了农民集体上访事件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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