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乐:《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该条没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加以区分,有人理解为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因此现实中,存在部分劳动者故意拖延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情况。从立法目的来看,这条规定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有证据能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就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拖延签订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
2011-03-15
案情:罗某2009年8月受聘于慈溪掌起镇一家电器公司,从事车间管理工作,月薪2500元。2010年5月30日,公司以罗某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将他辞退。同年6月8日,罗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2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电器公司辩称:在罗某试用期内,公司多次要求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均被他以工作未稳定为由拒绝。罗某是公司职工中唯一未签订劳动合同者。为了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罗某的原因,公司提供6名职工的证人证言,均称车间主任曾多次通知罗某签订劳动合同,被罗某拒绝。
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罗某关于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但支持了他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该条没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加以区分,有人理解为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因此现实中,存在部分劳动者故意拖延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情况。从立法目的来看,这条规定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有证据能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就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不过,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浙江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