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转载]合伙承揽意外死亡 谁来承担责任

(2011-12-05 17:04:24)
标签:

转载

刘某影经与傅树某口头约定,刘某影负责建筑材料,傅树某负责将刘某影的座落在荔城区拱辰街道莘郊村的一层房屋扩建为二层楼房,完工后按65元/㎡一次性结算施工报酬。傅树某承揽工程后,由傅树某、俞某、林某忠等人施工。2008年5月18日17时许,林某忠从楼梯下地时,不慎从楼梯上坠落摔伤,后被立即送往该自然村医疗所抢救。之后由受害人亲属将林某忠移送到莆田市第一医院抢救,并于2008年5月21日因医治无效死亡,莆田市第一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高处坠落伤。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和司法所调解,因对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赔偿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原告林某忠亲属请求三被告刘某影、傅树某、俞某连带赔偿损失。

[审理]

法院认为,受害人林某忠在承揽施工过程中死亡,被告刘某影作为个人建筑的定作人,对选任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承揽人进行施工,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林某忠在施工活动中不慎受伤,自身存在过失,应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但其执行的是共同合伙事务,被告傅树某、俞某作为合伙人应当分担合伙风险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俞某、被告傅树某各分担26.67%的连带赔偿责任。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林某忠亲属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处理丧葬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6433.6元。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争论的焦点在于被告俞某、傅树某及受害人林某忠三人之间是否形成合伙关系,以及被告刘某影与受害人林某忠之间是否形成雇佣关系,以及谁来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受害人林某忠及俞某、傅树某之间形成合伙关系,林某忠、俞某、傅树某与刘某影之间不是雇佣关系。

首先,本案中被告俞某、傅树某与受害人林某忠三人通过约定扣除零工工资后,按工日平分报酬,形成劳动力协助合作体,承建人与实际施工人应认定为合伙关系,即合伙承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受害人林某忠因合伙事务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属于合伙债务,应由三个合伙人按实际的盈亏比例承担。    

其次,雇佣关系成立的三点基本要求:1、雇佣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2、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3、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本案中被告俞某、傅树某、受害人林某忠与被告刘某影之间均不具备上述三个实质要件,因此,被告刘某影与被告俞某、傅树某、受害人林某忠之间的雇佣关系不能成立。因此,被告刘某影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其将工程交给缺乏资质的被告俞某、傅树某、受害人林某忠等人施工,在选任义务上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随着农村经济好转,农民对住房需求持续增长,但农村建设市场还是处于低层次水平。本案中,被告刘某影将自家房屋加层工程承包给被告傅树某,并由其组织被告俞某、受害人林某忠等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的农民共同施工。这种不固定的合作体,施工工具投入少,无法防范发生安全事故,容易产生严重的后果,所以相关部门要逐步规范农村建设市场,施工者个人及组织体要提高安全意识,选用合格的施工工具。

0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