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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股权转让合同生效、限制、强制执行

(2011-08-17 11: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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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转让股权涉及两个登记变更:股东工商登记的变更,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

两个变更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均没有影响,

                                                                                                                    

根据合同法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认定其效力同样应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外,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承建的特殊规定如下:

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成为法定生效要件;

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部发生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股权,股权是既含有权利,也含义务和责任的综合性权益,不是单纯的所有权或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胆鉴于股权的特性,显然股权转移不能适用该解释。再者,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主要是出于一般行政管理的需要,于权利的转移无关。

 

股权转让程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需经股东会表决同意,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须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权转让双方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强制执行、继承等特殊情况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外),约定份额、价款、程序、权责、违约责任等。

3、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于1991年11月16日发布)第三条的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4、国有股必须控股或者相关控股的外经贸、竣工、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交通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确须非国有股控股或相对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5、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优先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应经全体股东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6、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7、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题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注意事项:

1、须有债权人提出执行申请,以启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

2、须有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规定的 法律文书,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规定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其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且须据具有给给付内容。

3、执行时须履行通知义务,保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才可强制执行转让。

4、同一般执行原则一样,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用。

5、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产生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5条。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6、股东资格的继承沉声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6条对此予以专门规定,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章程既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也可以对此不做限制。如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那么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就不能成为公司股东,无法享有股东的内部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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