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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劳动仲裁中的适用

(2011-08-17 11: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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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举证往往成为劳动者最大的困难。因为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加班纪录,社会保险等重要材料往往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相关法律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下情形,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争议的;
  4、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例如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或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起仲裁时,用人单位都要负举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争议申诉时,必须对案件涉及的基本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帮助收集。(可申请仲裁委员会收集的证据包括: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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