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之 五
(2011-08-15 1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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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之 五 作者:李振功律师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
1、设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程序;
2、前提:无民事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情节,并且达到了严重损害人身权、财产权益;
3、程序:现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诉讼离婚。
缺陷:没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离婚的情形怎么办?司法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程序也应:首先由拟起诉方按照特别程序给无民事行为能力方确定出自己以外的监护人;然后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