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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之二

(2011-08-15 09: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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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

1、推定是当某一事实得到证明时,就假定另一事实的真实;事实有:基础实施、推定事实;

2、一般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这里也有两个事实:民政部门颁证记载的事实证实-----基础实施;婚生子女是基于基础实施的推定;

3、推定的例外要举证,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应当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

4、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诉讼应当在没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如:二奶、小三等;

5、本条重点是推定,有与没有均有提出者举证,有必要的证据,完成举证责任

6、如果对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有拒接亲子鉴定的话,法院可推定成立

7、适用推定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本解释就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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