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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之一

(2011-08-15 09: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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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

      1、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的;

      2、不允许作扩大解释、类推适用;

      3、只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4、结婚程序瑕疵,不能用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撤销婚姻登记;

      5、结婚登记是行政许可,如程序瑕疵,依法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职权。

       6、法院有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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