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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交通事故人伤赔偿(11)——残疾辅助器具费

(2011-08-05 1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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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和受害人伤残相配套的一个赔偿项目,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运用较少,但一旦产生,金额往往较大。同时,由于这一项目是对未发生但确定要发生的费用的预先赔付,因此双方极易产生分歧,在实践中以双方协商一致为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
     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到十年。

  法律认定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受创伤的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处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置的生活自助器具的费用。法律对于这一项的规定仅有上述内容,并没有明确的细则解释。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要点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残疾辅助器具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费用标准计算。这与以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国产普及型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否使用了高档器具,计算赔偿时将按照普通器具计算。
     二是特殊情况下,如伤情有特殊需要时,不适宜使用普通适用型器具的,而要使用高于普通适用型标准的,必须有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是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更换次数参照配制机构的专业意见确定。
     四是后续赔偿,即超过已经赔偿的更换年限后,受害人仍存活且仍需要继续发生相关费用的,致害人仍应赔偿。

  保险认定标准

    保险认定的标准与法律无异。在具体操作中,保险方面有一些更为明确的参照标准:
     一是残疾辅助器具的范围。一般来讲,残疾辅助器具必须是受害人评定伤残方可配置,不构成伤残的,不得赔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包括:1、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配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品;2、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3、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4、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现实中,最常遇到的就是我们常见的假肢和代步工具。
     二是由于现在的残疾器具配制机构多为商业型机构,所开具的意见随意性较大,因此保险公司在确认价格和更换周期及意见时,一般会遵从当地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而不一定完全采纳受害人提供的证据。
     三是保险公司的赔偿意见多由其人伤核损人员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调查了解当地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然后与客户进行沟通,最终商定赔偿的金额,然后由被保险人确认。

  索赔单证
   
    辅助残疾器具索赔的单证一般没有一个定规。常规来讲,只要能按上述法律要求提供证明,并且在赔偿协议中明确残疾器具的赔偿数目的均可。但如构成残疾、不需要配置或虽需要配置但并没有实际赔偿的,保险公司将一般不予赔偿。因此,在索赔时,注意单证的关联是必要的。通常来讲,应能提供第一次配置器具的发票,以及配制机构对于更换周期和更换年限的说明。特别是更换周期和年限,应与残疾器具的种类及受害人的年龄等相吻合。如果仅提供第一次配置器具的发票,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向民政部门康复机构咨询确定赔偿价格和更换周期及年限。如未提供第一次配置器具的发票,仅提供配制机构意见的,保险公司将据此向专业机构核实其合理性。

  注意事项

    辅助残疾器具的赔偿是一个较为复杂和专业的项目。因为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因此在不同的案例中,有的虽然情况类似,但赔偿数目相差很大。如果遇到此类赔偿,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以合理为原则。考虑各方面的利益,这一赔偿项目最终的赔偿金额并非越多越好,或越少越好,应以合理为基本准则。合理的赔偿结果,既可以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致害人以后的麻烦,又能够使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致相差过大,容易促成赔偿的一次性完成。但是,由于这种配置涉及到损害的赔偿,因此配制机构更多地会遵从受害方的意见,在配制过程和出具意见的过程中难免会更为偏松一些,比如按高档器具配制,更换周期偏短,更换年限偏长等,影响到最终的赔偿结果。因此,致害方赔偿时应尽量提前咨询专业机构和人员或保险公司专业人伤核损人员的意见,以合理为准则,在受害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内,进行进一步的协商,以使结果趋向合理。
    2、在相关证明材料的提供上,越全越好,越有权威越好。最理想的单证提供是,残疾鉴定报告,配制机构的器具种类及价格说明,配制机构的更换周期及更换次数,第一次配制的发票,赔偿协议中明确到残疾器具赔偿的具体数目。由于对于更换周期及更换期限都是一个范围数据,因此最好要求出具证明时,按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能够有一个明确的年限,不要用范围这样的数据。在出具意见的机构选择上,以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配制中心为好,如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等,因其管理较为规范,证明的有效力更强,也更易为保险公司所接受。
    3、注意两个环节的协商。刚才说过,由于这项赔偿无绝对标准,因此过程管理更重要。一个协商是与受害人的协商,尽量在与受害人协商过程中追求合理,但很有可能不可避免地偏高。第二个协商是与保险公司的协商,角色将转换,应以合理为标准,尽量要求保险公司宽松一些。如果这两个协商运用得当,并且达到预想的效果,那么在最终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将没有偏差或偏差很小。
    4、关于法律规定的后续赔偿,即超过已经赔偿的更换年限后,受害人仍需要继续发生相关费用的,仍将向致害人索赔的问题,大家知道有此规定就可以了,现实中很少能够顾及。一方面,由于鉴定机构的意见一般较为宽松,受害人在更换年限期满后,仍然存活或存活仍然需要辅助器具的情况较少,因此实际发生此类费用的可能性较小。另一方面,即便真的有此类情况存在,几十年过去了,真正再进行索赔的也很少。因此,保险公司方面,一般也会一次性结案,并不留存这方面的准备金。当然,法律是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旦法律规定的情形真正出现的话,致害人和保险公司仍需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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