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机动车没买保险出了事故全额赔偿
(2011-08-05 11: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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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海安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亦派员进行了现场勘察,于2005年12月30日作出了2006第700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06年3月21日,陈某一纸诉状将杭某告上法庭,要求杭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5619.64元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后因陈某外出,放弃鉴定和相应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且乘坐人未戴安全头盔;原告陈某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双方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被告依法应对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驾驶机动车,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其应当在该类机动车应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的限额的部分,应当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超过二轮摩托车应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故被告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合理损失应予赔偿,依法作出如前所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