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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前置许可证件到期未重新办证继续经营的如何查处

(2011-04-05 23: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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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经营范围中有许可经营项目,但相关许可证到期后,未重新取得许可证,仍然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能否直接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答:对此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不过,是否直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则要看登记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对该企业经营范围中的相关许可经营项目,是否按其许可证有效期限加注了该经营项目的有效期限。
    如果相关经营范围加注了有效期限,当其前置许可有效期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取得新的前置许可并办新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可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
    如果该企业经营范围中相关经营项目未加注有效期限,当该企业相关前置许可有效期满或被提前吊销、撤销时,或者在经营范围中相关经营项目有效期内前置许可被提前吊销、撤销时,由于我们工商机关登记的相关经营范围仍然有效,因此,我们就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项和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而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和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及登记法规中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责令该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到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许可部门的通知,直接予以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该企业经营范围中相关经营项目未加注有效期限,当该企业相关前置许可有效期满或被提前吊销、撤销,或者在经营范围中相关经营项目有效期内前置许可被提前吊销、撤销时,却仍然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机关可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直接予以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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