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济任政发〔2007〕24号(关于规范涉企检查收费罚款行为的十条规定)

(2011-03-28 16:47:01)
标签:

杂谈

济任政发〔2007〕24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规范涉企检查收费
罚款行为的十条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宁市任城区规范涉企检查收费罚款行为的十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济 宁 市 任 城 区
规范涉企检查收费罚款行为的十条规定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职能部门单位涉企检查收费罚款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 《济宁市创新发展环境二十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对企业实施的检查,包括各级职能部门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到企业进行的正常性检查;各级职能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行业性、业务性以及上级安排的各类检查或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二条  接受检查的企业,主要是指生产性企业、各类商贸经营企业等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职能部门依法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实行审批备案制度。
    (一)区直各部门单位到企业检查收费,必须向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优化办)审批备案。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正式实施对企业检查收费前,应将检查的依据、检查内容、检查对象等资料报区优化办登记审批备案,填写《职能部门涉及企业检查收费备案登记表》(附件1),区优化办在接到检查部门的备案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提出相关意见。
    (三)对于涉税举报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突发性或指令性案件的检查,由于时间紧迫或保密要求而不能提前备案的,应在开始实施检查活动的同时,将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时限、实施检查的人员、负责人及没有进行备案的原因等情况报区优化办,填写检查登记表,补办备案手续。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视为“三乱”行为。
    (四)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次数。各检查部门要科学合理地安排检查,尽量减少检查次数。原则上,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国家和省、市安排的专项检查活动及安全生产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等除外)。
    (五)严格控制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各部门组织对企业的所有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经优化办批准。
    (六)各级职能部门未经审批备案,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或者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否则,一律按“三乱”处理。
    第四条  各级职能部门依法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实行准入制度。
    (一)必须持区优化办颁发的《批准文书》和《准入证》到企业检查收费。
    (二)必须向企业提供检查收费法律依据,说明检查收费理由,明确检查事项。
    (三)检查收费人员必须如实填写《任城区职能部门涉企检查收费登记表》。
    (四)对职能部门违反准入制度违规检查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待,并应及时向区优化办投诉举报。
    (五)职能部门违反准入制度违规检查收费的,一律按“三乱”处理。
    第五条  各部门在对企业检查收费过程中,实行收费罚款登记报告制度。
    (一)检查过程中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涉及向企业收费的,应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政策,并按下限标准收费。
    (二)检查中针对企业的初次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对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构成实质性危害的,实行改过免罚制。检查单位经过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两个程序(有被检查企业签字的文字记录和法定的整改期限),企业仍不改正的再实施处罚。存在罚款幅度的,按下限标准罚款。
    (三)对企业的收费和罚款实行票款分离。检查部门根据检查情况下达收费和罚款通知,使用国家规定专用票据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由企业到指定的地点交纳,不准当场收费和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各检查单位当月对涉及企业的收费罚款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报《职能部门对企业实施收费罚款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次月5日前将汇总表报区优化办。
    第六条  实行企业生产“宁静日”和“企业导游员”制度。每月1—25日为企业生产“宁静日”,除重大、紧急、特殊情况外,在此期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到企业进行常规性检查、收费或执行其他类似任务。到企业检查、参观、学习,可由企业熟悉业务的人员引导,不得强求企业负责人接待、陪同。
    第七条  推行同区一家检查制度,同一系统内的职能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只能由一级(个)部门进行检查,不得多头重复检查。各职能部门对口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来我区检查收费的,区直职能部门应本着服务任城经济发展的宗旨,做好沟通协调,并将有关事宜及时向区优化办汇报。
    第八条  区优化办定期到企业抽查了解职能部门收费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济宁市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给予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并视情况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登记审批备案擅自到企业实施检查、收费和罚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和相关文件凭证实施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填报或不如实填报涉及企业的收费罚款情况的;
    (五)无足够理由滞留被检查对象账册、物品的;
    (六)擅自授权或委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实施检查、收费和罚款的;
    (七)对企业的收费、罚款没有严格执行下限标准,擅自提高收费、罚款标准的;
    (八)向被检查企业索要赞助款物、强买强卖、强拉广告收取费用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
    (九)检查人员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宴请、旅游等活动,借机为本人、亲友等谋取利益的;
    (十)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一)其他损害被检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对各职能部门上报的相关材料,区优化办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因泄露机密,致使企业逃避正常监管,对社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奖惩办法。对举报涉及企业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报”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除对单位领导和当事人实施责任追究外,按照《关于对影响发展环境问题举报投诉实行奖励的办法》(济任优发[2007]2号),根据违纪情节或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由发案单位出资,给予举报单位或个人1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