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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离婚协议分房产,未登记是否有效?

(2011-03-21 20: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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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房产,未登记是否有效?

作者: 王树德律师   咨询热线:13910608495

 

风险提示:

双方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后双方因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离婚协议书已经不能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对离婚协议不予采纳。对此,律师建议,签订离婚协议以后立刻办理离婚登记,登记以后再履行离婚协议,以防一方反悔。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李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隔阂。双方有婚后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2008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张某某给李某十万元,李某同意不再向张某某要其他任何财产,包括商品房;李某拿到十万元后就同意离婚。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009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商品房。

  张某某答辩称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自己也已经履行了协议书,向原告支付了十万元。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没有任何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

经评估公司进行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诉争房产市场价为56万元。房屋贷款尚有20万元未偿还。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故依法准许。房屋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从财产便于分割的角度,在扣除所欠贷款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房产折价款,房产归被告所有为宜。具体数额参照房地产评估报告确定。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十万元,应在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房产折价款中予以抵扣。

  关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由于双方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签订的背景已经发生变化,且原告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协议内容已经无法代表离婚纠纷发生后双方的真实意思,被告关于离婚协议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诉争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承担房产的权利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房产折价款未支付部分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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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树德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房产交易专业律师。执业以来,代理房产诉讼案件数百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以及将当事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是我们房地产团队奋斗的唯一目标。

免费咨询热线:13910608495  固话传真:010-83737758

Emailwangshudemj@163.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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