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提前还贷 产生纠纷
(2011-02-23 22: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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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现原告根据合同一已向银行付清全部贷款,其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束,合同二所保证的主债权消失,被告不再向银行承担的保证责任,而被告向银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正是合同三所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故现,合同三所约定的被告对原告所享有的抵押权也当依法消灭。而作为抵押合同附随义务的抵押登记或撤销手续,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也附有协助履行的义务,而被告原先所收取的保险押金也当予以返还。
蒋苏华律师 13391630102,北京汽车律师网 www.bjauto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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