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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汽车质量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2011-02-23 22: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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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量诉讼有两种:一种合同之诉、另一种是侵权之诉,两种诉由的举证是完全不同的,这对当事人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常常也是案件胜负的关键所在。

合同之诉,根据我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结合《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可知,作为起诉方的原告(消费者或购买方),在因产品质量纠纷而状告汽车厂家或经销商时,必须证明该车辆存在“(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等质量问题,否则必将面临败诉之风险。

而对产品质量缺陷的侵权之诉而言,我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作为原告的消费者、购买人或第三方,只要证明侵权事实是该汽车所引起的,厂家或商家必须证明该汽车“(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否则被告必将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并将败诉。

其实,关于汽车质量纠纷的举证问题,完全写一篇长长的硕士论文,我这里是偷巧了,非法律人很难想象这里面的复杂和技巧,在这里说多了也真是白搭,建议:出问题还是找个明白人问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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