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不是劳动关系?
(2011-02-23 08: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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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案情简介:老王多年前下岗失业,为了养活一家人,不得不四处找工作。但由于年龄较大,又没一技之长,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街道办给老王介绍一个工作,到一家公司做保洁。保洁公司负责人告诉老王,保洁工是非全日制的临时工,每天工作八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不交社会保险,工资按月发放;在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主管人员的指挥。老王看工资还行,就同意上班了。保洁公司负责人还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老王便签了公司给的劳务合同。
上班不久,老王在擦楼梯时,一脚踩空,从楼梯上摔了下来,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8000元。伤愈后,老王回到公司上班,却被告知与公司的劳务关系已经解除。老王很纳闷,与公司负责人理论。但公司负责人对老王说,你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公司是劳务关系,你没给公司做好工作,我们还没找你呢,你还来找我们要说法。老王非常气愤,却又觉得公司说法似乎也有道理,毕竟合同白纸黑字都写好的,这口气怎么办?
争议焦点:老王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之一。《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有:(1)工作时间不同。全日制用工一般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每天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一般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是必须缴纳。全日制用工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状态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劳务者”(自然人)一方在人身上和组织上是独立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过程的控制,即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务者”有人身自由和意思自由,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调整。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过程是受用人单位的控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即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主管人员的指挥下提供劳动。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行使处罚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老王是全日制用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用人单位主管人员的安排从事具体的工作,其劳动过程完全是在用人单位的控制中实现的。因此,老王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典型的劳动关系。本案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规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老王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给予工伤待遇等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