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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2011-02-23 08:53:02)
标签:

杂谈

案情简介: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088月起至20117月止。合同双方约定王某负责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1500元。经三个月试用期,公司满意,王某转正。20101月,公司以食堂缺少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调王某到食堂工作。王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是担任仓库保管员,一年多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拒绝前往食堂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遂作出相应决定:以王某不服从工作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离开公司。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律师分析: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按照上述规定,合法的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②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有时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应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职工不同意变动,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离职等决定。这种做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其结果也必然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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