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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自身疾病支出医疗费,与单位何干?

(2011-02-23 08:50:01)
标签:

杂谈

案情简介:王某,现年57岁,2004年下岗后,经人介绍到南京市某单位开车,该单位至今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01012月初,王某在家突发疾病,入院治疗,为此花去医疗费12万余元,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王某认为,因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致使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损失。

争议焦点:劳动者因自身疾病支出的医疗费用,其用工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本案中要确定两点,首先确定王某与其用工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其次,确定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单位赔偿未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20107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由此可见,王某与其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其次,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社会保险。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应当参照社会保险相关条例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王某因自身疾病花去的医疗费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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