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保险骗赔者: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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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看到一则报道,说某保险公司查获了一起骗赔案件,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引起我注意的是,这起骗赔案件不同于以往主要在车损上做文章的传统手法,而是伪造了一起子无虚有的交通事故死人案,从交警认定及调解书、死人证明等完全是假的。联想到公司目前调查拒赔的几起人伤医疗票据造假案,可以认定最近保险诈骗又有新的动向,即从保险公司相对监控较松的人伤案入手进行骗赔。
保险诈骗是世界难题。说来也可悲可笑,本来是以诚信为基础的保险行业,却从一开始就和诈骗成了孪生兄弟,并且从结果来看,诈骗已成为保险业经营的一大毒瘤。据美国保险协会的估计,美国财产和责任保险欺诈行为每年给美国保险业造成的损失超过200亿元。请注意,这里不含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诈骗就更为可怕,除了经济损失外,往往还伴随着赤裸裸的谋财害命。
所以有人说,保险诈骗是全球仅次于吸毒的第二大犯罪活动。从其常态性及造成的损失看,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我国的保险骗赔是从市场放开、民众熟悉保险后逐步出现的,并且到现在已呈蔓延之势。对一个缺乏信仰的群体来讲,仅靠一个行业的被动约束无疑将是徒劳的。网上曾经有一篇文章,叫《车险条款精解》,以车险索赔技巧为名,极尽骗保蛊惑之能事,那种洋洋自得的嘴脸,看起来如此的恶心,却被众人视为珍宝,奉为圭臬。这还算好的,更有甚者,不说光做,偷偷在背后做着故意制造事故或编造事实的勾当,把保险当成了另一种提款机。
我曾经在工作中接触过南方某一经济发达地区的小企业老板,保险出险后往往趁火打劫,把能从保险公司多拿回多少赔款来作为是否有本事的标准,可见民风日下到什么地步。
2006年北京地区有一家保险公司只是将4S店代索赔的车辆在定损后与真正的被保险人进行定损金额的回馈,就遭到了所有4S店的抵制,直接引发了京城七大保险公司联手打击车险骗赔,在全国引起了很大反响。
2009年7月,保监会决定开展打击保险业“三假”专项工作。在中国,哪一件事情如果提到国家的高度,进行专项整治,那说明这件事情已经很严重了,而且往往又刹不住车。反腐败是如此,反对社会分配不公也是如此。从现在看来,保险业打击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的活动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据保监会的公开信息看,在短短的半年期间,行业共发现和查处各类假冒保险机构案件32起,涉及保费金额1804万元;各类假冒保单19万余份,涉及保费金额8220万元;各类虚假赔案16302 件,涉及赔款金额4.19亿元。因涉嫌犯罪,全行业向公安机关移交并已立案侦查的“三假”案件83 起,目前已经追究刑事责任108人。
但是,打“三假”活动更象一种运动,风过草自直。更因为无法与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有效的联动,象一场独角戏。
令人担心的是,这样的一种状况,会象很多事件一样,风过草更劲,让人把政府看成了豆腐。
不过,好在已经在行动,而且从行业动态来看,有望得到公安刑侦部门的大力协助和支持,有望形成联动机制。
对于保险诈骗,国家法律早有立法。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 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 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 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 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什么是数额大小的标准?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有法未依是当前保险骗赔打击不力的主要原因,保险行业一味维护客户而不主张权利是目前保险骗赔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很多骗赔者都抱有同样的心理:反正骗不着顶多拒赔,骗着了就赚了。
任何事情过了那个度就会发生变化。保费是大家的,非正常流失的多了就要涨保费。而一个行业,不能只维护某个或某些客户的利益,要维护的是全体客户的利益。
因此在骗赔越来越成为社会问题的今天,法律的利剑还会只悬而不落吗?
莫伸手,伸手必会捉。那些动歪心思的人们,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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