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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疯传的车险索赔技巧可信吗?(2)

(2011-01-25 17: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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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疯传的车险索赔技巧可信吗?(2)

    下面继续对《车辆出险索赔绝对技巧》中第二部分的案例进行点评。

    保险条款精解(二)--丢车

    案例1:盗抢险中关于免赔的规定是用颜色最浅的字体印刷,索赔时要忘记丢失车钥匙这件事。点评:哗众取宠之嫌。首先由于保险条款内容很多,在保险单背后要全部印上肯定字体较小,但决没有故意将免赔条文用颜色最浅的字体印刷,否则保险公司岂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其次,索赔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和钥匙是证明车辆真实性和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佐证,所以无法提供将给予一定的免赔。问题的关键是车主忘记了丢失钥匙这回事也得提供呀,因为每一部车辆有多少原配钥匙并不难掌握。所以我们能做到的是把车辆资料保管好,把所有的钥匙保管好,这不仅仅是保险索赔的需要。

    案例2: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正确的方式是向停车场索赔。点评:少数正确的观点之一,但《技巧》中所说法院会根据以前的判例来判决的说法,在中国并不成立,因为中国推行的不是案例法。

    案例3:如果停车场是朋友开的,或无赔偿能力,改变一下丢车的地点。点评:严重的错误。不仅涉及到骗赔,而且涉嫌虚假刑事报案,并不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一旦查实,公安机关可就不像保险公司一样一般不追究责任了。正确的做法是无论是否是朋友开的,还是有无赔偿能力,首先得向责任方停车场索赔,待索赔无果后,可实施代位求偿权,请求保险公司先予赔付,然后将追偿权移交保险公司。

    案例4:一位老板,因为经济纠纷和朋友闹翻,朋友偷走了车,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不说出怀疑对象,以便能够顺利进行保险理赔。点评:真是一位胆大妄为的指点者。我们不反对他所说的事实可能在目前的中国还确实存在,但作为一个守法公民,不能以虚假对应对法院的工作效率。我们应该明确,参加了保险,并不意味着关于车辆所有的事情都能由保险解决,否则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引火烧身。正确的做法,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力争尽快破案。

    案例5:刚买了一辆新车,上了全险,还没来得及领牌照就丢失,为得到保险赔偿壮着胆子改一下丢失的时间。点评:刚才是改丢车的地点,现在又改丢车的时间,看来确实是一位高人。保险条款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出险时无牌照为责任免除。承保时,如果预见到自己的牌照会上的晚(有些朋友可能想等一个好牌照),可充分行使合同签订时的协商权利,对此进行明确的特别约定。但牌照是防盗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保险公司一般会在盗抢险中约定未上牌期间丢失不负责任。如果你同意了这样的约定,就要在牌照办理完毕前做好防盗措施,比如说尽量停在停车场或密闭的小区。在中国,只要不是疏于防范,车辆丢失的概率还是很低的,毕竟中国的治安环境还不错。

    案例6:车辆失而复得,如保险公司尚未支付赔偿的,车辆归还车主,盗抢期间车辆损坏或丢失的部件需修复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应将车辆归车主,同时收回赔款;若车主不愿收回原车,车辆归保险公司。点评:基本照抄条款,所以完全正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前一种情况,车主到公安部门接车时,公安部门一般会要侦破奖励费,这个费用保险公司会出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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