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是一件开心的事,给了我们无数的便利。可是,伴随着车辆的诞生,交通事故就像幽灵一样,又时时刻刻隐藏在我们的身边,给我们带来了无数的烦恼。出了交通事故,重要的是如何妥贴地去处理好。
交通事故的处理主要涉及事故的交管处理和保险理赔处理。这里,将事故处理中的一些时限整理归纳,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也能加快事故处理的速度。
一、交管部门处理中的时限要求
主要有立即、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均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按照事故处理的顺序,具体如下:
报案环节:
立即: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与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赔偿。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事实清楚的,应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对事实与成因有争议、不撤离现场的和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立即向交警报警。
十日: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警处理的,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提交交通事故证据。
勘验环节:
立即: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警赶赴现场。
五日:交警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行驶速度、痕迹、物品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检验、鉴定。
二十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经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批准后可延长十日。
十日: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检完成后,应当通知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十日:无名尸体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十日内仍无人认领的,可经批准处理尸体。
十日: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处理的,对车辆依法处理。
二日:检验、鉴定的结果,交警应当在接到后二日内将复印件交当事人。
三日: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三日: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交警部门。
责任认定环节:
当场: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损失轻微的,报交警处理的;或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未果报警的,交警在全面记录事故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十日:交警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十日: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应当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日: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十日: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调解环节:
当场:适用简易处理程序的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责任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交付当事人。
十日:不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一致请求交警部门调解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十日:交警部门调解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结束之日时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一日:交警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的,应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警,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三日:法院、检察院审理、审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交警部门提供证据的,交警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后,三日内或按照其时限要求予以提交。
二、保险理赔中的时限要求:
报案环节:
48小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这个“及时”一般约定为48小时,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查勘环节:
及时: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后,应及时受理,并尽快进行查勘。各公司对查勘时限均有具体的承诺,被保险人可查阅投保公司到现场的时限承诺。
48小时: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由于保险人的原因未及时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保险责任核定:
一次性:保险人应及时审核索赔资料,审核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一日:交强险实务规定,对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一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三日:交强险实务规定,对涉及人员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三日:交强险和商业险均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十日:保险人在核定索赔资料时,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强险赔偿时限:
当日:对属于保险责任在2000元以下的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案件,单证齐全后应在当日支付赔款。
三日:对属于保险责任在1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单证齐全后应当在三日内赔付。
五日:对属于保险责任在5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单证齐全后应当在五日内赔付。
七日:对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案件,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不超过七日内给付保险金。
二十日: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金后,再行支付差额。
商业车险赔偿时限:
承诺:各保险公司根据案件性质及赔偿金额多少均有时限不同的承诺,被保险人可据此要求。
十日: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商业车险赔案,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内支付赔款。
六十日: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金后,再行支付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