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假期间听到朋友讲了一个事,很让我感慨了一会儿。
他说他的私家车10月1日在街上碰了一下,可是报了保险公司后一直没人管,问报案中心也说已安排了当地的查勘员。一直等到5号了,他忍无可忍,直接打了这个公司领导的电话,才有人来处理了。朋友很生气,想着这只是个小事故,又在城区,虽然没怎么耽误事,可事情也不能就这样呀。
朋友的想法是对的。这要是自驾游在外地出险了,或者是事故损失影响行驶了,没人处理难道就只能等吗?
朋友是实在人,为了等保险公司处理可以等上好几天。但对一个行业来讲,对这方面肯定有相关的应对措施,只不过朋友不清楚罢了。
我们姑且不论保险公司的管理流程存在什么漏洞,也不论他的服务质量怎么样,因为这些毕竟不是我们能够控制的。这里想要说明的是,遇上了这种事情,我们应该怎么办。
其实,关于这方面的应对处理办法,相关的规定还是很明确的。
一般来讲,保险公司对于自己的权利规定得十分明确,并且能够在工作中得到主张,比如说对报案时效。《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为此,在车险条款中,一般都对报案时限给予了明确规定。目前通行的车险ABC三款行业统颁条款中,均将报案时限明确为48小时,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要如实通知保险人。
与此相对应,作为合同另一方,被保险人的权益也得到了强调。只是,由于客户在理赔中的被动性和信息不对称,使得这些权益往往得不到主张。比如,对于保险公司的查勘时限,保险条款也约定了被保险人报案后,保险人未及时查勘事故时应该如何处置。目前三款条款在这方面的规定大体是这样的: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由于保险人的原因未进行及时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因此,被保险人只要在出险后48小时内报案就属于及时报案,也就履行了通知义务。如果报案后保险公司一直未安排查勘且未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被保险人完全可以履行自己的权利,即拍照留好证据,然后凭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进行索赔。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两点:
一是虽然条款规定了应享受的权利,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最好还是提醒催促一两次保险公司的好,实际上由他们查勘定损更利于将来的理赔。如经催促仍然未及时受理的,就像我前面的那位朋友那样,就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自行修理,然后提供照片、修理明细去索要赔款。
二是要注意如实提供损失情况。虽然自己有权利自行定损并修理,但可以自行处置受损车辆和如实索赔是两个互不矛盾的概念,因此一定要注意如实反映损失情况,才可以使理赔顺利进行。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车险条款在被保险人的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这里还要注意在修理时一定要强调修理知情权,使修理合情合理,不可在修理环节存有漏洞使得索赔时再增加麻烦。同时,对受损车辆的拆解前后和受损零部件,都要注意拍照,用照片清楚地反映损失情况,从而保证理赔的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