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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详解车险除外责任之一:修理期间出险不赔

(2011-01-25 17: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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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行业统颁基本条款A款(人保、大地、华泰、永安等适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三款,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第六条第三款,盗抢险“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三款,家用车、非营业用车、营业用车车损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第三款,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条款“责任免除”第十条第三款,均有同样的表述:“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保险行业统颁基本条款B款(平安、永诚等适用)
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三条第三款,车损险“责任免除”第四条第三款,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第三条第三款,全车盗抢险“责任免除”第三条第三款,均表述为:“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保险行业统颁基本条款C款(太平洋适用)
车损险“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三款第六项,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第七条第四款第八项,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第七条第四款第七条,全车盗抢险“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七款均表述为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修理期间受损不赔是通用除外责任


    由上面可以看出,在修理、保养、改装期间是商业车险四大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通用除外责任,当然它对主险项下的附加险也依然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在修理、保养、改装期间、包括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坏均得不到赔偿。
    这条除外责任到今天有如此的描述,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在保险公司出台个性化条款和行业统颁条款前,也就是由人民银行和保监会推出的全国统一条款中,这条除外责任是这样描述的:“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其中不含保养和改装的情况,同时也没有明确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损失是否属于不赔偿范围。
    现在三款条款的表述更严密,也更明确。

  如何理解这一除外责任


    为什么要把被保险车辆在营业性修理、保养和改装期间受到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呢?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保险公司承担的是被保险人转嫁过来的责任,只有被保险人有责任,保险公司才会赔你,这一点经常会被被保险人误解。我们在处理具体事故中,好多驾驶人在出事后狡辩自己没责任,为自己开脱,认为我没责任你保险公司才会赔。其实,反过来想一想,你没责任,那就意味着对方有责任,他应该赔你,那保险公司还会赔你吗?因此,你只要不是故意行为,保险公司承担的就是你
要承担的责任。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再来看保险车辆在营业性修理、保养和改装期间受到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这涉及到另一层法律责任,即修理合同的责任归属问题。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修理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在营业性修理、保养和改装期间,实际上被保险人与修理方已达成了修理合同,对于这期间被保险车辆受到的损失,应由修理方承担,而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当然也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同理,在保险车辆被扣押、没收、征用期间,执法方与被扣方实际上也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部分损失也不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承担。
    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例,大约在1995年前后,交警队扣押的一辆被保险车辆在停车场遭受火灾全损,损失较大,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以除外责任条款“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进行拒赔。结果双方诉讼到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当然那时候行政的色彩还浓一些。但是,后来保监会在对这条条款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其指的是因扣押、罚没、政府征用造成的被保险车辆的失去不属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车辆被扣押、罚没及政府征用而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从现行条款来看,B款和C款均增加了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使这方面的表述更为严密,避免了歧义,也完全符合了合同法的规定。

  实际执行中争议大,应把握其实质

    为何我将这一条除外责任置于我系列详解的第一篇,就是因为现实操作中,这一条款的争议很大,产生的纠纷较多。分析原因,主要是两点:一是修理行业操作不规范,致使责任不清;二是保险理赔人员对这条除外责任的理解太过教条,认为凡修理厂发生的事故即为除外责任,与客户产生了分歧。
    按照保监会曾经印发的条款解释,“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维修厂(站、店)保养、修理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车辆或他人的损失。其中,营业性修理场所指保险车辆进入以盈利为目的的修理厂(站、店);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从进入维修厂(站、店)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验收合格提车时止,包括保养、修理过程中的测试。”这样的解释,无疑是十分严密和完美的,但却与我国现实的修理行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矛盾。而在现行实行的统颁条款中,A款和C款均未对此进行解释,B款的解释为:“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按道理来讲,为分清法律责任,进入修理厂修理就应该有十分规范的操作,也就是解释中关于修理期间的描述的“
从进入维修厂(站、店)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验收合格提车时止”。但在现实中,我只见过广州本田4S店有过这样的操作流程,即你要进入修理区域,就要由修理厂的人员接管车辆,并直到修好后再由修理人员开出车来进行交接。我们更多的时候见到的是自己要开进去,接车时直接从修理区域开走,甚至象普通修理厂或路边店或者是车辆装饰行、洗车行等就更是你要参与到修理或保养中,时不时还要上车去试发动车辆。这样,在修理期间发生的好多事故就产生了很多争议。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为车是在修理期间发生事故的,理应由修理企业负责你的损失,而修理企业又往往说车是你开的,我不管。
    那么到底如何来把握这一条除外责任呢?笔者认为,还要回归到责任归属这一本质上来,即谁的责任谁来承担损失。具体来讲,考虑我国目前修理企业管理的现状,对于驾驶人员驾驶被保险车辆进厂和接收修好车辆出厂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事故,应予负责;而对于修理过程中,即便是被保险人或其司机驾驶车辆,出现的责任事故均不应负责。这样的处理结果,也符合B款的名词解释,即以进厂交接为开始时间,到修好提车为结束时间。这以外时间发生的事故,即使是在修理厂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对于被扣押、罚设、查封、政府征用期间的界定,则应以被保险人对车辆失去控制为原则,也就是即便是扣押回去的路上发生的事故(按规定是不允许被保险人或其司机驾驶的),也应由执法方负责。

  被保险人应注意些什么

    由于营业性修理期间为除外责任,我们的客户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就要尽量回避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规范自己的行为,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一是修理交接车时,要严格按照修理厂相关的要求,不要自作主张。如果修理厂要求由其专业人员移动车辆的,要及时交由他们驾驶,因为毕竟修理厂内的情况他们清楚。
    二是在修理车辆的过程中,避免好心办坏事。车辆交由修理后,对车辆的处置权即归属于修理企业,因此我们只负有监督其修理的责任,而不需要去帮一把手。否则,由于帮手发生的事故,极易引起争议,甚至需要采取诉讼手段去解决。
    三是要规范修理手续。交接车要即刻办理交接书面签字的手续,要尽量要求签订修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是一旦出现修理期间的事故,要严格向修理企业交涉,并且不配合其向保险公司进行假陈述索赔。抛开别的不讲,起码是违背了诚信原则,容易引起保险公司对你采取严格措施。
    五是如果发生了在修理
场所但属于交车前或接车后自行驾驶的事故,遇有保险公司进行核实时,不要有抵触情绪,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查勘清楚真相。如果遇到个别查勘人员把握条款不准时,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是遇有扣押、查封车辆的情况时,如果确实在扣押、查封后发生了车辆损失,要不屈从于权力,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享

    以下两个案例都是我亲身经历的,记录如下以帮助大家加深对这一条款的理解。
    案例一、约在2006年时,公司接到报案,称一小车在修理厂内碰撞烤漆房,车辆及三者财产均有损失。查勘员进行现场查勘后认为是修理期间发生的事故,
予拒赔,但客户认为是自己在修理结束后走时误踩油门发生碰撞的,修理厂肯定不承担损失,而且还要求赔偿三者损失。查勘人员回到公司征求我的意见,我要求首先要搞清当时的真相,是确如客户所言,还是修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经核实,客户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当时的司机是位女同志,为证明确实是她开的车,还专门到公司见了我,并展示膝部的撞伤。在情况清楚后,我当场拍板立刻理赔,赢得了客户的满意。
    案例二、约在2007年的冬天,我公司接到一起外地委托事故,委托时主要要求对事故进行定损。被保险车辆是宝马车,在特约维修店修理,损失金额较大。在核实事故的过程中,发现疑点,通过到交警队查验当时的报案笔录,查清此事故为被保险车辆在修理企业修理期间,由修理厂安排其人员私自开出办事时追尾大货车,而后争取到被保险人配合向保险公司索赔。查清真相后,通过向被保险人讲清道理,赢得支持,最终由被保险人向维修企业索赔,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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