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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追尾了出租车赔不赔对方的停运损失

(2011-01-25 17: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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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班就听到同事小李愤愤不平的声音,原来是其昨天开车追尾了一个出租车,除赔偿修车费后,还赔偿了对方三天的停运损失。那么,碰撞出租车后,其停运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呢?如果应赔偿是否能得到保险赔偿呢?
    这是交通事故中间接损失是否应赔偿的问题。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失中,因有以前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司法解释,因此误工费、残疾补助等损失的赔偿不存在什么争议。但在财产损失中,其关联的间接损失的赔偿就存在很大的争议。这要区别民事赔偿责任和保险责任两方面来说明。
    从民事赔偿责任来讲,虽然在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中找不到财产相关利益是否赔偿的依据,但根据民法的主要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5号《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 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如出租车方要求赔偿停运损失的,法律是予以支持的。对于停运损失的标准,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份钱或每日盈利之类,而应综合考虑运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运营金、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统计数字、运营承包金的支付凭证、应扣除的燃油等补贴、应扣除出租汽车公司支付给司机的工资等。出租司机的误工损失也应综合考虑其月收入、工作时间加以计算。而停运的天数应以实际修理的时间为主,排除人为原因拖修。
    从保险赔偿责任来讲,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将财产相关利益即间接损失确定为除外责任,也就是说这部分损失由车主自己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三)被保险机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商业三者险在除外责任中也有类似表述。
    实务中,遇到此类事故到底应该如何办?从现实来看,交通事故是一种过失责任,一般来讲,发生事故后无论谁的责任,双方大都能够互相谅解,主要是赔偿实物损失为主,实务中即便是出租车辆,强烈要求赔偿停运损失的也不多。但是,我们应该明白,出租车方要求赔偿停运损失是有法律支持的,而且这部分赔偿得不到保险理赔的支持,需自己承担。因此,如对方一定要求赔偿应双方友好协商,并注意两点:一是应按照当地出租车的实际情况合理确认停运实际造成的损失,而不能简单的确定为包车费用;二是要合理确定修车时间,不能对方或找一个修理厂说几天就几天,最好要关注修理地点和时间,确认实际的修理时间,以便合理补偿。比如说这次小李对于误工时间的确定就存在问题,仅仅碰撞了一个后尾灯就找了一个4S店问需修三天,赔偿了三天的停运损失,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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