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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证据指引

(2010-11-16 22: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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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机动车被借用期间对他人产生的损害,机动车所有人一般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是基于同事、家庭、朋友、邻居还是其他关系的借用。在这种情形下,所有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他作为该机动车的管理者,因为暂时借给他人使用并不能导致管理义务的转移,尽管所有人此时已经无法直接支配该机动车,但是所有人在借出机动车的时候就必须认识到这一高度危险物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因此他就应当审查借用人的基本情况(包括驾驶技术等);而实际上,也只有他才有可能有效控制该危险的发生。因此,让他承担责任是合适的。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按照“运行支配+运行利益”的确定标准,虽然判例中也主张要求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责任,但是很难把基于以上关系的借用看作具有明显的利益行为,因此显得有些牵强。
    【问题提示】
     随意出借机动车,撞伤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放】
       童某与汤某是邻居,两个人非常要好。某日,汤某见童某在院里洗车,便向童某借车。童某知道汤某没有驾驶执照便说:“就你那两把刷子行吗?”汤某说:“没有问题。”童某遂将车借给了汤某。汤某因驾驶技术不过关,将骑自行车的王某撞伤,交管部门认定汤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谁来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呢?
     【关键证据】
       机动车信息查询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
       本案涉及车主明知他人无驾驶执照而将车借与而造成交通事故,车主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如果肇事司机拒绝赔偿,受害一方可以到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队要求查询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和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信息。通过查询,就能知道肇事司机是否有合法驾驶资格以及肇事车辆的车主是谁。这样,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童某对自己的机动车疏于管理,明知汤某不具有机动车的驾驶资格、驾驶技术不过关,驾车上道行驶可能会有危险,即预见到自己出借车辆的行为与汤某驾车上道行驶的行为的结合会导致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其轻信可以避免,仍然将机动车借给汤某。汤某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违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主观过错也属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损害但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可见,童某与汤某二人是具有共同的过失的,并造成了撞伤王某的同一损害结果,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举证指导】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双方应从减少损失的原则出发,积极救助伤者,力争协商处理。但实践中,常有肇事一方撞人后,待交警处理完事故后,驾车消失情形。这时,受害方可以到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队,持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要求查询对方司机和对方车辆的信息。如果无法查询对方司机驾驶信息,那很可能就是未领取合法驾驶执照,属于无证驾驶。此时,就可以考虑要求车主与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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