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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的证据指引

(2010-11-16 22: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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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机动车被盗窃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应当分为两种情形来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形,在机动车所有人(包括实际有权使用人等,下同)具有明显过失或重大过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知道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对社会、对他人具有非常明显的潜在危害,那么他就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机动车。例如,机动车所有人将自己的机动车随意停放在公路边后,没有锁好车门就离去,导致该机动车被盗窃后产生的损害,该机动车所有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很明显他具有重大过失,而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其作为一个机动车的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种情形,在机动车所有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机动车被盗窃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不由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因为这种情形下该机动车所有人已经无法实际管理该机动车,也无法从盗窃者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获得任何利益,而且产生不能实际管理的原因并非其自己的任何过错,而只是一些极端非正常因素造成的。例如在机动车停放在车辆保管站被盗窃后所产生的责任,该机动车所有人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被抢劫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同前。
      【问题提示】
       私家车被盗后撞伤人,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2006年7月14日,巩先生将一辆面包车停在自家门前。当晚ll时左右,巩先生发现车竟然不见了,他慌忙报警,但车一直没有找到。直到9月20日,巩先生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一张传票,有人以巩先生驾驶的面包车肇事逃逸为由,将他告上了法院。莫名其妙的巩先生到法院一看,才明白事情原委:据原告张华称,2006年8月5日晚7时,有人驾驶该车将其撞伤后弃车逃逸,经查该车系巩先生所有,故将巩先生告到法院索要人身损害赔偿,其中包括医疗费、举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就这样,巩先生终于见到自己丢了两个多月的面包车,但车体已严重损坏,而他又面临一场民事官司。
      【关键证据】
       私家车被盗后在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本案中,到底巩先生该不该为“偷车贼”的车祸事故买单呢?巩先生虽然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但原告张华是在被告巩先生的车辆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而巩先生也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丢车当日其在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因此,法院据此认为巩先生作为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而肇事司机目前尚未被抓获,现在原告张华要求车主巩先生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最后裁定驳回原告张华对被告巩先生的起诉。
      【举证指导】
       作为机动车车主,对于自有的车辆具有安全管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后,受害方单独或一同将车主与肇事司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通常会依据前面所介绍的管理支配人或者受益人原则,判决车主承担责任。但如果是自有机动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车主则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自有的机动车丢失,基于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具有高度危险,以及尽快找回丢失机动车等理由,车主都应当在发现机动车丢失后第一时间向事发地点所属的公安机关报案,详细说明案发时间、地点等情况,并记下处理案件的警察姓名、联系电话。如有条件,还应当要求警察将报案记录复印给自己留存,以备将来有人驾驶被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后,便于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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