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民二庭商事审判若干实务问题解答(四)
(2010-09-09 1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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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第四部分 破产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
一,申请和受理
1,新破产法关于破产主体的规定
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根据上述规定,新破产法扩大了破产主体的适用范围,不再仅仅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是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等.
2,民办学校能否成为破产主体的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民办学校有个体,合伙和法人三种形式,如果是法人,也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所以民办学校不符合破产法关于破产主体的规定,不能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只能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需要注意的是对民办学校的清算并非都由法院来承担,只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才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3,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能否成为破产主体的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企业法人,只要符合新破产法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受理其破产申请.实践中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破产清算过程中,要注意对外方股东利益的保护,避免损害中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形象.
4,关于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受理问题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是企业法人可以依法进行破产重整.但是由于上市公司的重整具有敏感性高,政策性强,利益关系众多,程序复杂的特点,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上市公司破产申请前,需要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且在社会稳定问题的整体处理框架,上市公司重整中涉及的政策调整措施出台前,人民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应持慎重态度.
5,出资不到位的企业能否破产的问题
根据法律的规定,出资不到位的企业可以申请破产,并不因为其出资不到位就否认其作为破产主体的资格.但是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欠缴的出资应该补交,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6,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清算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
根据新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即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时,负有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之责任.该破产申请与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破产申请权利不同,是提出破产清算的法定义务.
7,中外合资(作)企业不能形成董事会决议的,能否提出破产申请
中外合资(作)企业的一方下落不明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中外合资(作)企业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是,中外合资(作)企业对方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向商务部门申请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进入特别清算程序.特别清算委员会在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照新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对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8,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能否提出破产申请的问题
实践中,有些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开办时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因此,其不能作为破产申请人或被申请破产.但其开办单位在企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前补足注册资金的,可以认定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而可以被依法宣告破产.
9,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的关系问题
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三大破产制度是并列关系,有权启动破产程序的人在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后,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有选择的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法院裁定将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但是,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
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经债务人申请也可以转入破产和解程序.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裁定将破产和解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但是,破产和解程序转入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和解程序.
同时,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之间不能互相转换.新破产法在该三大制度的设计上,之所以不允许破产清算与和解,重整之间的多次转换,也不允许和解和重整之间的转换,立法所考虑的主要是互相转换之间的成本比较高,过多的转换将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现代民商法的经济和效率原则.
10,新破产法破产原因的理解问题
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该条对破产原因的规定,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前者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后者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
11,债务人有转移,隐匿财产时,能否受理其破产申请
新破产法实行后,破产申请的受理与否主要是看是否符合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至于是否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应通过新破产法规定的无效和可撤销行为制度来加以解决.申请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不能成为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的理由.
12,具有担保的债权人能否提出破产申请的问题
在别除权人也是破产人之债权人的情况下,其作为债权人的基本权利不因其有担保物反受限制,和普通债权人一样,也享有破产申请权.
13,职工作为劳动债权人能否提出破产申请的问题
新破产法对职工作为劳动债权人有无破产申请权未作规定,亦未予禁止.根据国外的立法惯例,应赋予职工作为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但人民法院受理职工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要慎重,并逐级报省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