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2009年7月1日实施
(2010-09-09 11: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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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从运河宾馆举行的“支持地方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市工商部门将从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汽车买卖合同》。
随着经济发展,汽车买卖纠纷已成为目前消费者投诉案件中的焦点,针对现状济宁市工商局连日来深入汽车销售一线调查研究,并在充分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市汽车销售服务业协会、市企业信用协会、市消费者协会,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求与行业惯例,制定了“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实施。示范文本对于汽车品牌名称、型号、数量、金额、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付款方式和交易条件都做了详细说明,对于买卖双方的履约责任和汽车质量问题导致的侵权责任,提供了解决争议的方式条款,废止了汽车行业实际存在的多项“霸王条款”,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规范汽车交易市场秩序。
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实施,对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意识,建立完善汽车交易市场的诚信体系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升守约意识,增强签约及履约过程中的知情权、监督权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