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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私自育狗买卖的立法错在哪里?

(2013-08-03 15:00:20)

    前日,农业部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副会长王武透露,中国犬业协会在去年跟民办犬业俱乐部整合之后,制定了一整套中国犬类繁殖标准,这个标准将在今年8月份将正式的被农业部批准。农业部依据这个标准,制定了中国纯种犬的预审稿,形成中国育犬标准。标准出台以后,行业协会将对从事犬类繁殖的商业机构进行监管,只有符合资质的才能进行狗的繁殖,私人繁殖狗进行买卖将不再允许。在这个标准出台后,工商局、公安局将根据此标准介入到流通环节中。

    此信息随即便引发了强烈的舆论反弹。不少网民激愤地嘲讽道:不仅要对人的生育进行计划,而且还要管到狗了!人都不能私自繁殖,狗算什么?!是的,养狗是个人自由;而且狗对于人们生活的密切性与现实影响,狗之于人类的精神意义以及物质意义,可能是其他任何动物都无法相比的。人们的激烈情绪也完全可以理解。

    然而,不能因此说养狗就可以不受限制。因为行使养狗自由,也可能会妨碍、侵害其他人的权利。例如,仅今年,就发生过多起恶犬伤人甚至伤人致死的严重事件;又如,我就曾无意被狗咬到过两次,疼痛倒不足惧,问题在于,被咬到后,必须多次到医院去注射狂犬疫苗,实在麻烦。从此之后,见到狗就尽量躲着走。此外,在路上或草坪上不时可见狗屎,无疑会让每个人都感到不舒服。但是,对犬业协会的上述措施,我却并不打算支持。因为即使它出于解决问题的良好动机,但其本身也存在着极为严重的问题。

    一、部门立法、自我设权,市场垄断与利益合谋

    由犬业协会拟定这个办法,本身就值得质疑。从已披露出来的信息来看,依据该协会所拟的标准,犬类繁殖要受到该协会监管;除了该协会审批许可的商业机构外,禁止私人繁殖狗买卖。仅从这就可以明显地看出,该协会拟定的这个标准,实乃典型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而这种监管与许可的权力,不仅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而且通常就意味着收费和牟利,这在任何国家都是如此;中国也同样不例外,甚至更为严重。

    尽管该协会只是拟定标准,并报农业部审定(之后还可能再报送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而非正式出台的立法(因此其实可能并无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但在当下中国立法的民主性严重不足、审议过程缺乏审慎的现状下,强调这一点就更为重要。

    当然,这个犬业协会不仅仅是和国内的其他所谓的协会一样,实质上是官办的“二政府”。稍有不同的是,据说它还整合了一些民办的犬业机构,因而似乎具有一定的自治色彩。但即便如此,也并不能使这种自我设权的做法,具有正当性。因为这同样会面临新的问题,即:禁止非经该协会审批的机构,禁止狗的繁殖买卖,很可能导致,甚至本身就是,该协会和已入会的民办犬业机构,垄断狗类繁殖买卖市场的利益合谋。因为据该协会官员自己就说,这一措施本身就是整合民办犬类机构之后的产物。

    二、立法过程缺乏公开和参与性,属于典型的关门立法

    该措施对相关百姓权利影响如此之大,范围如此之广,而且犬业协会本身就是利益的直接相关方,因此,很显然,该措施事实上应当自有制定意图时,就应公开该计划;并应在草案的拟定过程中,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最后还应及时公布草案文本,并进行有实效的公众意见听取,接受社会的批评和监督。

    然而,该草案却只是在8月份就要由农业部批准之前,该协会的官员在接受采访时,才无意透露出其一些信息。在写这篇小文过程中,我又专门到该协会及其主管部门网站上去查询,但却仍根本没有看到关于此措施的任何只言片语。

    因此,很显然,这无疑属于典型的关门立法。这不仅违反基本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也涉嫌违反我国《立法法》有关立法草案拟定程序的规定。

    三、管制手段一刀切,生硬僵化

    尽管不能否认,养狗行为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限制可以是随意和无度的。恰恰相反,任何限制和约束个人自由的措施,更应该受到有效的约束和限制。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我愿意承认,该协会所拟定的措施可能确实具有减少狗类的养殖和买卖所产生的问题的正当意图。但首先,如前所述,该措施同时也表现出极为明显的自我设权,自我牟利以及达成垄断和利益合谋的嫌疑。简言之,其目的本身的正当性,就很值得怀疑。

    第二,规范养狗行为的最根本、也是最有力的理由,在于减少狗伤人。但是制定犬类繁殖标准并禁止民间进行狗的繁殖买卖,很难看出这对减少狗伤人有何作用。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合目的性原则,即:立法规定的措施应该是可以达到立法所要实现的公共目的。而很显然,该措施实际上很难达到减少狗伤人行为的发生。

    第三,即使该协会的上述措施,确实出于公心,并且也能够起到减少狗的养殖、买卖所产生问题的作用,但无论如何,也无必要一刀切地禁止未经其审批的民众繁殖和买卖狗。养狗所带来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对于民众权利损害更小的措施来解决。简言之,该措施不符合立法所应遵循的“最小侵害原则”.

    第四,该措施的内容还在于“制定了一整套中国犬类繁殖标准”,犬类协会官员似乎还将之作为其一大政绩。然而,市场虽然不是万能的,但任何试图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行为都更应受到警惕。因为由凡人构成的公共机构更不是万能的。对于市场规律和作用,我们更应该保持敬畏。

    更何况,这种系统性、整全性的干预犬类繁殖市场的计划,往往是听起来很美,但实际上却极容易导致管制的繁琐、僵化,不仅会带来寻租和腐败,并且恰恰反而会严重伤害民众的利益。该协会官员不无得意的只言片语中看以看到,买卖狗竟然需要:纯种犬繁殖资格证书、犬只注册登记证书、芯片号、DNA序列号等。这与其说是在规范市场,倒不如说是在伤害市场。而最后的冤大头,必然还是老百姓。

    其实,像上述这种随意干预民众自由的立法方式,又何止此一例呢?而这一事件首先表明了新媒体时代使民众得以更为便捷地获取信息并发出声音,同时也说明,中国的改革任务还得大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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