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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保险”是个销售噱头吗?

(2011-11-08 21:13:45)
标签:

险普

精算师说保险

保险产品

爱情保险

联合寿险

光棍节

“爱情保险”是个销售噱头吗?

 

随着20111111日所谓的光棍节的即将来临,有关爱情的话题越炒越热,下面一篇报道就说到了“爱情保险”,记者认为只不过是保险公司的一个销售噱头而已,因为“爱情保险”根本不保“爱情”!

 

那位记者说对了一半,国内的“爱情保险”确实不保“爱情”(即不以爱情维持的年限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但说它是一个有关光棍节的一个销售噱头,那就太冤枉保险公司了。因为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就已经开始销售这种产品了。那时候人们还没开始讨论2011.11.11光棍节。

 

即使要设计一种保“爱情”的产品,也只能是保夫妻之间的爱情。按我国《保险法》规定,婚前的爱鸟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保险利益,也就不能为对方购买人身保险。

 

在我国,“爱情保险”只不过是联合寿险(Joint Life)的一个更浪漫,更动听的一个保险产品名称而已。联合寿险并不保障爱情婚姻的长久。

 

联合寿险是以家庭成员,一般来说,夫妻为被保险人,并以死亡为条件,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的一种保险。目前世界上比较流行的联合寿险有第一生命寿险(First To Die)和第二生命寿险或最后生存者寿险(Second To Die)。

 

对于第一生命寿险来说,如果夫妻中任何一个死亡,另一个领取保险金,保单责任终止。如夫妻在同一事故中同时死亡,保险公司可给付两份保险金;而第二生命寿险是如果夫妻两人都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给付保险金。不管哪个险种,夫妻间的爱情都通过保险金保留了下来。所以把联合寿险称为“爱情保险”从这个角度来讲也并不为过。由于夫妻两人都死亡的概率远低于两人中任何一人死亡,第二生命寿险比第一生命寿险要便宜许多。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第二生命寿险。

 

联合人寿的精算定价模型远比单人的寿险复杂得多,因为其涉及到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比较复杂。如终身第一生命寿险,简化了的保险金给付的概率=(夫死妻活+妻死夫活+夫妻都死+(夫妻都活)×(夫死妻活+妻死夫活+夫妻都死+…… 也就是说在第一年,保险公司给付的可能性有:1. 夫死妻活; 2. 妻死夫活; 3.夫妻都死; 在第二年,夫妻两人必须都要先活过第一年,才有可能在第二年获得赔付,其可能性与第一年一样,也是三种情况。以此类推后面年份的给付概率。另外,精算师还要考虑夫妻死亡率的相关性,因为从常识和数据上都可推断出来夫妻间的死亡是相关的。由于死亡相关性的模型太过复杂,在这我就把它给省略了。

 

从刚才联合寿险的赔付概率计算可以看出,联合寿险出险率要比两人单独出险率之和低。如果夫妻两人的年龄比较相近,一张联合寿险保单的保费大约是两张个险保单保费之和的60%-80%。因此提醒大家,如果夫妻双方都需要寿险保障,保费预算又不是很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一下购买联合人寿。

 

如果双方购买保险后离婚,保单的处理并不是很复杂:

- 如果双方买的是定期联合寿险,即纯保障型或纯消费型产品,保单里没有现金价值或储蓄。在离婚时,不会作为共同财产来处理;如果买的是终身联合寿险,保单里有现金价值。在离婚时,此保单作为共同财产来处理。

- 当然,如果双方愿意,不退保,不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继续保持保单的效力。因为按我国保险法规定,人寿险只要求保险利益(夫妻关系)在合同签订时存在。虽然两人离婚了,只要缴纳保费,保单仍然有效。

 

当然,联合人寿并不是仅适用于家庭,合伙企业也可以使用联合人寿保险单。把所有合伙人都作为被保险人,一旦有合伙人死亡,其余生存的合伙人把得到的保险金用来购买身故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这样既可以保证身故的合伙人权益顺利兑现,又不会影响到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转。

 

 

 

http://money.sohu.com/20111107/n324734842.shtml

 

【国内“爱情保险”保爱情? 或仅是个销售噱头】

 

备受单身男女推崇的光棍节即将来临,孰不知,1111日既是向往爱情的“光棍节”,也是庆祝爱情的“夫妻节”。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催热了市面上的“爱情保险”。在国外,“爱情保险”可以婚姻维持年限为约定给付条件之一,保障爱情婚姻的长久。但是在国内,“爱情保险”真的能为爱情上把锁吗?记者了解到,国内保险公司推出的“爱情保险”基本是“联合寿险”形式,这种保险主要由夫妻双方联合投保,但多与爱情婚姻无关,仍以侧重寿险保障为主,所谓的“爱情保险”或仅仅是保险公司吸引客户的一个噱头而已。

 

  国内“爱情保险”大多不保爱情

 

  目前,市场上推出不少“爱情保险”产品,如安邦保险“爱情婚姻保险”系列产品:心心相印爱妻保障计划;缘定三生爱妻保障计划,泰康人寿的“爱家之约”等,此类产品为丈夫为妻子投保、妻子为丈夫投保或夫妻双方互保等形式,而实际上与夫妻爱情婚姻长久没有关系,主要为寿险或理财型保险。中德安联有关保险专家指出,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爱情保险”基本为“联合寿险”形式,有定期型寿险和终身型寿险两种形式。终身型寿险可保障终身,最主要保险利益在投保人身故后实现,当婚姻中一方不幸因疾病、意外或衰老等原因身故,另一方可作为保单受益人获得经济上的援助。

 

  离婚后保障利益仍存在

 

  某寿险公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国内夫妻共保形式的“爱情保险”可共享保额,但只要保单有效,就存在保单利益,也就是说,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了,保单的保障利益同样存在,夫妻双方可以做的是通过调解等形式对保单进行分割。而在国外,“爱情保险”可作为离婚后财产分配的合约,例如,英国对于被遗弃的一方,可给予一定的保险金赔偿,而美国对于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在财产分配上将受到惩罚。此外,韩国“爱情保险”还将婚姻存续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婚姻中断即停止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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