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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违约

(2024-12-20 2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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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培训机构违约

 

  20211月,陈某与健康咨询公司签订《课程服务协议》,约定陈某向健康咨询公司购买“体能团课”课程,健康咨询公司为陈某孩子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专业的学习场所和教学设备用于开展教学学习活动。陈某购买的课程只可在约定的场馆使用,未经健康咨询公司同意,陈某不得转让给他人或随意更改课程。协议还称,课程售出后,陈某已支付的课程费不予退还。
  同日,陈某向健康咨询公司支付8000元(100/课时×80节课),双方均认可协议约定的场馆系健康咨询公司位于五象新区万象汇的场馆。
  合同签订后,陈某孩子在健康咨询公司万象汇的场馆上课,至今已使用37个课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健康咨询公司将万象汇场馆迁至位于五象新区润街的场馆,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地点变更时间为20221112日。
  对此,陈某觉得新场馆达不到合同要求,便诉至良庆区法院要求退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该案中,陈某在健康咨询公司处购买少儿体能课并签订《课程服务协议》,向该公司预交课程费用,健康咨询公司为陈某孩子提供课程教学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约定履行。
  双方签订合同时,健康咨询公司住所登记为万象汇场馆,所以可以认定课程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上课地点即为万象汇场馆。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健康咨询公司未经陈某同意,单方将万象汇场馆关闭,并将上课地点迁至润街的场馆,属于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情形,构成违约。故陈某诉请健康咨询公司退还预付款,于法有据。
  审理过程中,健康咨询公司抗辩其不存在违约,场馆变更并不增加陈某交通负担,新场馆更大、更方便家长接送孩子,服务质量有提升,且根据合同约定,课程售出后已支付课程费不予退还。但对健康咨询公司的上述抗辩,法院均不予采信。
  法院结合案情及健康咨询公司实际违约情形给陈某造成的损失,判令健康咨询公司向陈某退还预付款4300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目前,双方均服判息诉,健康咨询公司已向陈某主动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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