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需特殊处理
(2024-08-31 21: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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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需特殊处理
2023年8月8日,邓某驾驶车辆追尾宋某驾驶的车辆,造成宋某车辆的后部、右后部受到严重损伤,导致后保险杠、后防撞梁、右后尾灯等更换,后围板、右后叶子板扭曲变形切割更换。经鉴定,该车整体结构框架受到严重损伤,失去原有安全性能,经修复后会被定义为重大事故车,贬值非常大。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邓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后续车辆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但对于宋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协议不予赔付。而宋某和邓某经协商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宋某遂于今年1月10日起诉至法院。
为了解开三方当事人心里的疙瘩,审判人员采取说理式审判,一方面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另一方面则把相应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思路以及典型案例摆在当事人面前。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前述调解协议,由邓某赔付宋某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费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合计8000元。
具体到本案,审判人员之所以倾向于支持原告车辆贬值损失诉请并引导当事人在协商时考虑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是因为本案存在司法实践中认可的“特殊情形”:原告宋某的车辆购买才两个月,行驶里程不足2500公里,且因此次事故车辆受损较为严重,车身整体结构框架严重损伤,车辆贬值事实明显。而对一般车辆,法院在审理时通常只会支持车辆维修费用等直接损失诉请,如当事人强行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并为此委托鉴定,可能不仅车辆贬值损失主张无法得到支持,还会因此支出额外的鉴定费用。
本案中,邓某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中就明确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因此,本案最终由邓某自行赔付宋某,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面对类似车辆贬值损失争议,若当事人能自行协商一致处理,可省去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应诉时间金钱支出等很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