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令人“羡慕嫉妒”的带薪休假,您有了吗?

(图片来自网络,诚谢原作者)
12月28日,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国旅游业发展工作主要情况时透露:我国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带薪休假,也称年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为了保障职工带薪休假的权益,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08年9月18日起开始施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今年10月份,《小康》杂志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根据全国31个省份职场人的调查,发布了“职场人休闲满意度”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受访的职场人当中,只有三成人每年享受带薪休假;21.8%的受访者虽然符合享受条件,但从没享受过带薪休假;另外有26.3%的受访者“偶尔享受”带薪休假。
有多少人能真正落实每年的带薪休假?很多时候因为加班,有人连周末都没有休息。只有在法定节假日,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居家休息、外出旅游散心的需求。
我国《劳动法》虽然明确了带薪休假制度,但对此类违法行为缺乏明晰的处罚标准,加上资强劳弱的社会现实,形成了“民不告、官不究”的局面,最终导致了制度形同虚设。假如我们能重视带薪休假,就像对待春节假期一样,估计就不会有这样的问题了。
【带薪休假的五大“拦路虎”】
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没有主动监督检查;工作忙,没时间休;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员工休假能省就省;担心上司对其工作态度的评价而不愿休假;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
【带薪休假的三大误区】
误区一:换了单位“休假工作年限”要重新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误区二:员工未在当年提出休假书面申请视为自行放弃年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统筹安排年休假并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职工因本人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误区三: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无需支付未休假报酬。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应休未休年假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支付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应落实带薪休假四大措施】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大力推行;对违反者除了经济处罚,行政司法应同步介入查处;应切实保障劳动者申诉渠道畅通;对落实到位的企事业单位要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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