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财政工作可追溯到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十月设警察总局时,委任绅士赵廷瑞主其事,任收捐总董,以买卖粮捐充作经费。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扩充警察人员,分配到各区按亩收捐,款项由巡警局局董管理。办公地在县城西大街路南县商会内。
宣统元年(1909年)三月,始设地方收捐处,可以说是地方财政机构之始。后来改警察局总董为收捐总董,内设文牍、会计各1人,书记员无定额,配备马警20名催收捐款,一年内分两次缴纳。
1914年改收捐总董为自治委员,由地方机关选举,县公署任命,呈报省财政厅备案。1919年,任命王清海为自治委员。1920年7月,奉天省财政厅命令地方财政统一管理,所有亩杂各捐均由收捐处收取,裁撤催捐马警,添用催员多人,令捐户自行到处缴捐。办公租用大街路北民房20间。
1920年10月,收捐处并入县公署,县公署设地方公款处,主任王伯勋。内有稽核文牍、会计、雇员10余人。
1929年7月,奉令改地方公款处为财政局,用复选法选定3人,由县公署送财政厅考试录取1人,任命为局长,内分两个课,课长2人,课员2人,雇员17人,夫役3人,管理地方一切捐款。县境内四平街、榆树台、三江口、郭家店各设分局,分局内设雇员、巡差各1人。局长先后由为陈述文、李东圃等担任。全局年支经费现洋10024元。
1931年12月,财政局改为财务处,移驻四平街市。1932年四月,奉文改称财务局,10月迁回县城,1933年10月归入县公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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