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次,我们直接向法庭起诉,要求韩寒和出版社退书赔款。
本次起诉属于民事诉讼。起诉是否受理,即是否立案,则需要满足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要法庭立案,就必须满足以上四条要求。
现就本次起诉具体分析如下:
(一)本次起诉中,原告是购买了《三重门》的消费者,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本次被告是韩寒和作家出版社。被告极为明确。
(三)我们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韩寒和作家出版社退书赔款”。退书赔款属于具体请求,而“通过打假恢复社会正义公平”之类的理念,是本次诉讼的社会影响,不属于具体诉讼请求。因此,在本次诉讼中,我们不会把相关理念要求(打造诚信社会等良好愿望),写进陈述书。参与起诉的网友一定要理解这一点。
(四)《三重门》作者身份造假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另,根据《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我们不必担心法院管辖权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次起诉没有不受理的理由。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若本次起诉不予受理,那么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法院必须给出一份裁定书。裁定书必然包含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到时我们会把这个原因公开挂网,看是否经得起千万网民的检阅。
同时,我们绝不会因为被第一家法院拒绝受理,就放弃起诉。拒绝受理之后,我们会选择上诉。上诉若不成功,我们会选择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因为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之一是“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总之,一战到底,绝不放弃。所以参与本次起诉的各位要有心理准备。
感谢我的朋友,川大法学院的博士生L,以他可靠的专业知识为我提供了相关咨询。
请有意向参与本次起诉的网友到新浪给我发纸条。百度或谷歌“蔓陀新浪博客”即可。请注意我的昵称“蔓陀”,蔓字是有草字头的。最近出现了一个新账号“曼陀”,曼字没有草字头,该账号与我无关。
来源:http://www.daohan.org/html/20121224/68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