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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没有实质放宽

(2013-10-22 09:42:18)

今天的新京报:

http://opinion.hexun.com/2013-10-22/158931157.html

 

法律应当成为环保的有力武器

 

冯永锋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史无前例地迎来了第三次审议。但细心的人发现,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与二审时没有太大的区别。

“三审稿”是这样说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中国,“社会组织”是有级别的,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往往被称之为“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各省区市的“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往往被称之为“全省性社会组织”。而在一个地级市或者一个县里的民政局注册的,其“级别”或者说活动范围,就限定在这个市或者这个县域里。

如果用这个逻辑去对照“三审稿”的这个规定,我们会很欣喜地发现,符合条件的机构,只有环保部下属的那几家“国有环保组织”,比如中华环保联合会,比如中华环保基金会,比如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比如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比如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比如中国生态文明促进会,比如中国环境记者协会——也确实只有这么几家了。当然,这几家中,有哪些真正“信誉良好”,公众就分辨不清了,法庭估计也分辨不清。

从过去的一家,到现在的大概可能有十家,心软的人会说这是一个进步。但心硬的人,或者说,明确地知道中国的环境已经全线崩溃的人们,清楚地知道所有中国人都已经沦落为环境难民的人,会说,这样的法律条文,本质上还是不想保护环境,本质上还是想保护环境施害者,本质上还是不想让饱受重创的中国环境有一点点修复的希望。

有时候我希望自己真的是坏人,这样我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把事情往坏处想——立法者确立如此这般的条款的用心,就可以显得很阴暗和不堪。因为被“环境公益诉讼”送上法庭当被告的,往往是两类人,一是环保系统的人——从环保部长到普通环保干部;二是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或者政府。我们想像一下,如果有一天,中华环保联合会要起诉环保部,中国的环保剧场,将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戏剧冲突?这场戏该如何上演和下演?

http://s11/mw690/001XkGB9ty6DEGxg7k6ca&690

一个国家环境保护的理由,必然来自于这个国家的法律。中国的环境过去几十年之所以遭受如此重大的伤害,原因就是中国的法律一直在鼓励和纵容环境施害者为所欲为。于是中国出现了一个个污染型企业,于是中国出现了一个个污染型地方政府,于是中国出现了一个个污染型政府官员,于是中国出现了一个个依靠伤害中国环境而发家致富的“优秀企业家”。

如今,盼望着盼望着,《环境保护法》在软弱无力了三四十年之后,赢来了那么一次重新坚硬的可能。可惜,无论是一审稿还是二审稿还是三审稿,总是让我们看到不少“继续软弱”的缝隙。有人说,这是暂时的,万一发现问题了,以后还可以再改。但是我们都很清楚,中国一部法律,至少要施用二十年左右才可能迎来一次修法的生机。而中国当前的环境,已经不容许法律再继续软弱下去。此时不坚硬,不冷酷,不决绝,更待何时?

因此,有人建议将这条修改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有志于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各类社会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能够这样,相信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会迎来真正的良机,中国的环境会涌现一批真正有法律力量的保卫者。即使无法实现“人人都随时发起公益诉讼”,也让全国大量的草根公益组织,随时可化身为中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战士。

“环保法”要修订那么几天,期待这样的呼声,能够让修法者听到,并接受。

 

201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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