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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雷洋案一开始,北京检察院就没有积极履行职责介入调查,直到雷洋案被害人代理律师介入,进行报案,最后在汹涌的民意下才决定立案。
但是立案之后,对于雷洋案涉案警察所涉嫌的罪名,对嫌犯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一直讳莫如深,不向外界透露一点线索,如此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案件,北京检察有义务满足公众基本的知情权,有关罪名和采取强制措施又不是具体案情,担心串供,向外界公布没有任何问题。
在经过漫长等待之后,又有了一点鉴定的消息,说决定补充鉴定,既然说补充鉴定,那就是说鉴定结果已经出来了,但是北京检察不满意,听取专家意见后,依职权而不是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申请进行补充鉴定。
但是,寥寥数语,让人更加一头雾水,不知北京检方葫芦里卖的什么药。
我姑且做出一点分析,既然鉴定结果出来了,既然检方对结果不满意,既然已经对警察刑事立案,那就是说现在的鉴定结果很可能难以完全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的重罪,案件还无法进一步往前走,也就是说目前已知的鉴定结果多半可能对涉案警察是有利的!
而且我相信雷洋案的前期鉴定一定是投入巨大的资源和力量进行的,绝对不是草率上阵,既然他们做出的鉴定结论都不十分肯定需要补充鉴定,那么真的补充鉴定真的能达到目标么?我表示悲观。
其实,案件走到这里,把目光都聚焦雷洋的死因鉴定,我以为应当区别看待,如果对涉案警察是以故意伤害致死甚至故意杀人立案,那么死因鉴定非常重要,一定要证明雷洋是被打致死的;如果是以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立案,只要证明对雷洋违法执法造成雷洋非正常死亡就行了,不一定非要证明是直接打死了,结果似乎并不需要做补充鉴定。
从这个角度讲,检方是不是最后的指控罪名还没有最终结论,而是要等到最终鉴定结论出来再说?
这个补充鉴定明显有画蛇添足的意味,我猜测主要是担心如此公布出去,担心民意又指责检方偏袒警察,因此故意做个意义不大补充鉴定以证明自己的不偏不倚的公正诚恳态度。
但这个意义而言,补充鉴定似乎透露出对涉案警察有利的信息,起码可能不会重罪,至于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关键在于警察盘问雷洋强制传唤雷洋是否合法,在于雷洋是否抗法的行为。
警察辩护律师应当反对检察院的补充鉴定决定,并提出律师意见,因为目前鉴定结论故意伤害致死重罪基本缺乏鉴定结论的证据支持。
接下来就直接打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轻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当然,北京检察目前这种态度也反映出他首鼠两端打太极的态度,他又担心警察队伍产生逆反心理得罪整个警察界,又不敢直接得罪汹涌澎湃的民意,还得事实注意讲政治,免得中央怪罪下来吃不了兜着走。
北京检察这个小媳妇不好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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