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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最近涉案警察辩护律师认为鉴定机构有无法保持客观中立嫌疑,申请检察院另行指派鉴定机构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然而,这一申请可能会被无情拒绝或石沉大海。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无论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一方,法律都没有赋予双方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这和民事诉讼鉴定有根本区别,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只能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因此,警方辩护律师申请变更鉴定机构与法无据当然,作为辩护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供侦查机关参考,侦查机关完全可以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予以拒绝,甚至不做任何回应。
这也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重大缺陷,它给予私权利进行选择救济的空间过于狭窄,如果公权力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只要没有达到必须要有法律干涉的程度,私权利无法启动任何程序进行救济。
希望再次修订刑诉法的时候应当予以更加强调保证私权利的救济渠道,比如对违法管辖,比如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比如决定羁押的复议权利甚至要求司法审查等等。
因此,对于辩护律师对鉴定机构的异议,被害人代理人无需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评价,否则自废武功,万一鉴定结果对自己客户不利,将会导致进退失据的尴尬境地。
刑事诉讼就是一场公民和国家、公民和公民之间的法律战争,律师应当是运筹帷幄的将帅,雷洋案是对律师专业水平,智慧层次,甚至人生境界的检验,要沉住气。
雷洋案主角才开始登场,大幕才刚刚拉开,究竟鹿死谁手,泡一壶茶,慢慢看,稍安勿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