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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递交的上诉状!

(2014-09-24 11:46:21)
标签:

军事

http://s13/mw690/001XgPaJzy6Mi1jjvPKfc&690

 

 汉弗莱案判决后,我很快撰写了上诉状,但是被告知,认罪伏法不上诉,其实外国人也很聪明知趣,知道上诉的结果,他们要的是尽快自由,离开这里,而不是公正,因为公正太稀有,不上诉,协商减刑,或者假释,越对抗后果越严重。

 

附没有递交的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汉弗莱

上诉人因不服一审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1、上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故意。

上诉人主要业务是做背景调查的,上诉人客户为了更高了解内部员工危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了解合作对方的资信状况,了解侵害侵害自己利益对方的具体信息,以便更好管理规范公司,规避市场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于是委托上诉人去做相关调查。上诉人主管上并不是依靠获取公民信息牟利,不是把所获取信息向不特定对象转让,仅仅是作为自己制作调查报告的一个素材。这和实践中向不特定对象非法转让公民个人信息有本质不同。


2、上诉人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并不属于中国法律打击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刑法中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对象主要是政府和电信教育等单位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中获取的公民信息,因为这些机关范围搜集个人信息量大并且集中,一旦泄露后果非常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除此之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在刑法保护范畴之内。因此,非法获取此类信息必须是数量特别巨大,如果有针对性的因为维权和合作获取极少特定信息,不应当认为是犯罪。上诉人在调查中,所需要调查的公民信息数量非常少,在长达五年多时间里,仅仅调查公民信息256份,这和中国目前所发生的大量案例动辄非法获取上万过亿公民信息不可同日而语,而且,在一审庭审中,控方并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所获取的这些信息是国家机关通信公司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上诉人或上诉人委托第三方完全可以通过走访调查等其它途径获取,因为数量很少。

3、上诉人委托第三方调查利益相关方公民信息并不违反中国法律。

中国法律只是禁止以"盗窃和其它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信息,本案中上诉人自然不存在盗窃违法行为,那么上诉人委托第三方调查是否为非法?

首先,是否非法要有法律具体规定,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对于私权,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像通过盗窃贿赂这些非法方式明确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委托第三方调查根本没有法律禁止,所以不是非法方式。

其次,如果上诉人明确知道所委托第三方是通过贿赂等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信息资料仍然委托,那么上诉人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共犯,如果上诉人并不知道第三方获取信息的方式,即使第三方是用盗窃贿赂等非法方式获取,那么上诉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上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故意,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好像窃贼用偷来的钱支付餐费一样,餐馆老板并不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公诉人甚至没有证明上诉人委托的第三方获取公民信息的非法性,怎么能说上诉人是非法的呢?当上诉人知道刘玉被公安机关立案采取措施后,就完全终止同她之间的合作,转而与他人合作,但是在此之前,上诉人并不明知刘玉获取信息的非法性。

最后,法律允许有获取公民信息的合法途径。

中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说只要存在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我们有获取公民信息的合法途径,否则法律就会规定为"获取公民信息罪"而不是"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如果某个公民或范围要维权起诉某公民,但又不知道其公民信息,他可以到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认为理由正当只要不是对公民信息的滥用,就可以提供,他还可以向其他人打听求证,甚至是有偿方式,当然,他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比如律师调查。如果上诉人委托他人调取特定利益相关方的公民信息是非法的,那么上诉人的委托人各个跨过公司通过上诉人递交给他们的调查报告所获取的公民信息是不是也是非法的呢?是不是中国司法机关也要把这些委托上诉人调查的跨过公司的直接负责人也抓起来判刑呢?

综上,法律并不是完全禁止他人合法获取公民信息,法律不禁止委托他人调查利益相关方公民信息,一审判决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获取信息必然是公安机关和通讯公司在履行职务和提供服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上诉人不知道第三方获取信息的非法性,上诉人是完全无罪的,一审判决是违法的完全错误的。


本案不仅仅是针对上诉人两个外国人的判决,更是相关每个中国人的判决,如果本案最终判决上诉人有罪,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意味着公民合法获取其它公民信息的途径被完全堵塞,你不知道你所需要公民基本信息,作为利益被侵害方,甚至都不知道找谁维权,作为雇主,你会胆战心惊,因为你无法了解你的员工,作为商业合作对象,你更是惶恐不安,因为你无法获知你的合作对象是不是骗子!于是,每个人和单位都不敢轻举妄动,因为风险太大,整个社会生活经济生活被窒息,逐渐成为一潭死水。

保护公民信息是完全必要的,有的公民信息需要公民自我保护,可以用民事侵权法律,公权不宜介入;有的公民信息需要行政法律保护,公权适度介入;有的公民信息需要公权力强力介入保护,如政府或其它服务教育医疗通讯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大规模巨量个人信息。如果任何一个个人信息,如果仅仅因为维权合作等完全正当理由获取极少量的个人信息就动辄使用刑罚来制裁,那将带来极其恐怖的后果,必须在保护个人信息和提高谁提透明度让社会保持一定张力和活跃程度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绝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所以,这是一个有关中国人自由的判决,为了既能适度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又能保持社会宽松自由从而让社会保持活力,请二审宣告上诉人无罪,因为一个缺乏活力窒息是发展空间的社会是无法实现中国人民的伟大梦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

如果上诉人有罪的话,就是最大限度消除了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腐败,当然这种腐败有时候中国某些官员也是连在一起的,这也许是上诉人获罪的根本原因。


上诉人从小对中国文化情有独钟,即使最终判上诉人有罪,上诉人依然爱中国,上诉人依然爱中国人民,上诉人仍然会继续为中国的进步做力所能及的努力。


在近代,上海都是中国最文明最少野蛮的地方,上诉人相信现在也是,尤其是中国政府在上海成立自贸区的今天,全世界都在关注上诉人这个案子的判决,关注上海的司法,关注中国的文明进程。

祝福上海,祝福中国!


此致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汉弗莱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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