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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民主选举第一案——汪腾锋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与胡宁可名誉侵权案代理词

(2014-09-23 13:13:53)
                 http://s3/mw690/001XgPaJzy6MgrvZxWG62&690
            

【案情简介】:2014年3月30日,一贯豪侠仗义的海上皇宫案代理律师汪腾锋在深圳市律师协会换届期间因选举中出现违规错误,在副会长选举程序结束后,理事汪腾锋愤怒的说他不干了,以辞职抗议,最终深圳律协决定完善选举程序于4月16日进行后续选举投票程序,在选举前两天的4月14日,广州晟典律师事务所和广州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联合致函深圳律协所有理事和司法局领导,其中对汪腾锋进行诋毁人格污蔑否定,结果汪腾锋落败。汪腾锋认为对手以这种方式影响选举是违法的,并且严重侵犯了其个人名誉。基于目前我国民诉法对于社会团体内部这种选举能否提起诉讼没有明确规定,遂决定提起名誉侵权之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汪腾锋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他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在我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我的代理观点。

一、对于原告第一次选举结果出来后说“不干了”的理解和性质。

2014 年3月30日,深圳市律协换届选举,选举过程中发生了一些违规舞弊行为,其中就有人在会场大声指出:这次选举有人舞弊!选举结果出来后,竞选副会长的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汪腾锋落败,由于竞选过程中存在舞弊现象,汪腾锋律师愤然口头提出辞职,原告汪腾锋这一以表达抗议的口头辞职却成了后续选举前被被告攻击的主要口实。

首先,原告汪腾锋在当时口头提出辞职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表达自己抗议的一种方式。

对于第一次律协选举违规违法,经过包括原告本人在内许多律师抗议,深圳律协最后完善了选举程序,这已经说明当时选举不合规,对于违法行为产生的选举结果,原告当然无法接受,说辞职只是一句表达严重不满和抗议的话,就像夫妻双方吵架后一方扬言要离婚一样。最终要不要离婚,还要看接下来具体行动。所以,不能仅仅凭借原告一句气话就歪曲原告本意和客观事实,恶意推论认为被告自己就直接等额当选的谬论。

其次,根据深圳律师协会章程,原告汪腾锋说辞职并不必然导致丧失理事资格。

《深圳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理事只有一年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除此之外,没有其它丧失理事资格的规定,所以原告如果真的要丧失理事资格,要么书面申请,由理事会作出决议,要么不参加理事会议,等待资格自动丧失,作为被告,不可能不知道章程规定。


综上,原告出于不满提出辞职,并不能导致理事资格必然丧失,原告理事资格依旧存在。被告明知章程规定,并把章程作为最重要证据向法庭递交,但是,却故意歪曲事实,以此做文章,对原告名誉人格大肆歪曲攻击,使原告受到严重伤害。            

二、被告对原告汪腾锋的主要侵权事实。

被告公开的侵权事实主要体现在2014年4月14日的公开函和接受深圳特区报的采访当中,具体的侵权事实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尔反尔。

被告说原告签署了承诺函,表示愿意遵守选举结果,后参加选举落败却反悔,要求重新选举,但被告却丝毫不提及选举过程中的操纵和违法现象。这是一个出尔反尔的律师形象。

2、寡廉鲜耻

被告说原告在得知自己落败后马上宣布辞去理事,后来目的没有得逞,又要求参加理事选举,这会让人认为原告是一个内心没有操守也没有原则的人,这样的人怎么能竞选会长?

这分明是一个寡廉鲜耻的律师形象。

3、沽名钓誉

被告说第一次选举原告落败,推翻自己承诺,完全是怀着其它个人目的,为了利益和名誉,根本不是为了律师发展,为律师服务,这种人就不应当当选。

这是一个沽名钓誉的律师形象。

4、造谣生事。


被告在信函中还说原告造谣传播谣言。尽管没有说出具体事实,没有指名道姓,但是谁都知道这封信函针对对象就是原告本人,任何一个人只要了解案件事实,都可以得出被告所指的就是原告!

这是一个造谣生事的律师形象。

通过被告广为传播的信函和媒体的报道,原告汪腾锋作为一个出尔反尔、寡廉鲜耻、沽名钓誉、造谣生事的律师形象便出现在投票人和众人面前。

三、给原告造成的损害。

原告在庭审中举出大量证据证明原告是怎样一个人,是怎样一个律师,在长期的执业生涯中,原告获得广东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深圳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大量荣誉,这是官方和组织对原告执业技能和品格的肯定。

原告还举出大量证据证明原告在长期执业生涯中获得社会各界民众认可,原告接到大量感谢信和锦旗,对原告表达感谢之情。


原告从来都以自己是一名中国律师感到骄傲和自豪,从业以来,一直兢兢业业殚精竭虑,未曾有一丝懈怠,忠于法律,忠于客户的利益。原告重视自己的职业操守珍惜自己的执业声誉甚于自己的生命。


但是,被告通过公开函接受媒体采访的方式,把原告扭曲丑化为一个出尔反尔寡廉鲜耻沽名钓誉造谣生事的律师形象,在众人面前,原告不仅不是一个专业精湛执业操守良好的律师,而且作为一个基本的人来说都存在严重的问题,第二次投票的巨大差距已经充分说明这一点,最近一段时间周围同事朋友不断询问,使原告深感困惑苦恼,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名誉造成巨大的伤害,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本人在法庭上也进行了充分陈述,我就不赘述了。


四、本案的背景以及意义。


据我所知本案是中国律师因为选举而产生的名誉侵权第一案,甚至是中国大陆因为民主选举名誉侵权第一案。


本来在选举中,如果选举过程中有违法现象,可以提起选举异议之诉,但是,在一个社团组织内部,像律师协会这样法律规定的自治性组织内部的选举,如果出现争议,法律是没有规定司法上的救济权的,这也是我们民诉法的欠缺和不足,台湾国民党内部出现纷争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但是我们法律规定还是空白。原告只能通过名誉权侵权之诉来确认在这次律师换届选举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被告的行为不仅是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更是对民主选举的亵渎!同时,希望立法机构在修订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一个真正民主法治社会,没有基本的社会自治是无法想象的,不能所有事情都事无巨细由政府进行包办,一个没有基本社会自治的社会是建立不起来真正民主法治的,如果民众把所有事项都交给政府办理,那就等于把自己的自由也交给政府,因此,民众首先要学会自己管理自己。


律师是最懂得民主法治的群体,律师群体的自治比其它社会群体自治显得更为重要,如果一个社会连律师群体都没有自治,学不会自治,怎么指望整个社会学会自治?


本案就是律师迈向自治自我管理非常重要的案件,通过这个案件,让违法者得到制裁,让律师以后的选举能够更加遵守规则,理性文明合法选举,无论胜败,都能坦坦荡荡光明磊落,给我们整个社会真正走向民主以信心,当然社会自治的重要前提是权力的逐渐退出,更不能操纵干预选举。


深圳是一个创造奇迹创造历史的城市,过去三十年,深圳创造了中国甚至世界经济发展的奇迹,现在,深圳更要创造中国民主法治改革的奇迹,在新的改革征途上,深圳理应作为排头兵,过去在经济发展奇迹上,依靠中央政府的特区政策,这次,在民主法治改革上,深圳更要依靠自己的内生动力。

从这个意义上,汪腾锋律师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和胡宁可名誉侵权案,就是再创造历史。


今天法庭合议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也是在创造历史。

我相信你们会作出正确的判决。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段万金律师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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