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真不想死磕,但真的没有办法,这个案子2013年9月4日向华县人民法院立案,但是等了近一个月后,被华县法院行政庭高庭长告知因为拆迁是政府行为不受理,并和我们做了不予受理谈话笔录,我们说按照法律规定你得给我们一个书面不予受理裁定,我们可以上诉,她明确说不给,然后我们说那你把笔录给我们复印一下,她仍然说不给,即使这样,我都不想进行张扬,按照最高院行政案件立案的规定,如果七日之内基层法院既不受理又不出书面通知的,当事人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于是我们来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中院审查了快十天了,还没有结论,前几天我们联系,行政庭问我们有什么证据证明我们去过华县法院,华县法院不给我们立案,我们说有录音,他说录音不能作为证据,真是肺都快要气炸了,其实那要什么证据,你中院只要一个电话问一下华县法院就行了,当然如果华县法院高庭长不承认的话,那只有当事人炸法院了,耍流氓都不能这么耍,下周继续去渭南中院。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秀兰,女,汉族,1939年7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身份证号612401193907280563。
原告:郭华强,男,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身份证号610104196509113430。
原告:郭华军,男,汉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安铁兴文小区75栋2单元5楼10号。身份证号612401196907160530。
原告:郭华玲,女,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西铁局50栋1门6号。身份证号61240119720929056X。
被告: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雷有才,系华县公安局局长。
地址:渭南市华县新华东路108号。
电话:0913-4711252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
2、请求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XXX 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居住在华县华州镇西关街103号,家有街面房屋一座,面积400多平米,自从2010年5月4日,当地房地产开发商以城市改造开发名义不断找到原告,要求原告搬迁,遭到原告拒绝。此后,不断有人深更半夜要么砸原告家的大门,要么在原告门前放鞭炮等进行骚扰,原告多次向被告报警,被告都未调查处理。
2013年7月6日凌晨2点50分,原告一家人正在熟睡,60多名社会闲杂人员用挖掘机,在经过8次打砸之后第九次拆掉原告的8间房屋大门,再现空中楼阁。7月6日17点300多名社会闲杂人员突然破门而入,他们不由分说将原告一家人驱逐出门,然后把原告郭华强的妻子强行带上车垃至华州镇政府以前的办公地方,等到原告再次返回,家中房屋已经被非法拆除,拆除还在继续,原告拨打110报警,但是没有警察出警,原告找到华县公安局,被告知这是政府行为,他们管不了,原告上访至今,没有任何结果,原告现在携带妻儿和八十岁老母四处寄居,颠沛流离,漂泊流浪,十分凄惨。
原告认为,原告的房屋是原告家庭最重要最值钱的财产,是原告安身立命之所在,政府如果进行依法征收拆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没有任何法律手续采取黑社会般的残酷手段,已经严重触犯法律,对于原告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对于房屋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被告作为公安机关接到原告报警后应当立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立即出警并立案查处,然后按照案件情节进行查处,但是对于原告的多次报警,报告置之不理,或以是政府行为等理由搪塞,是严重渎职的的不作为,由于被告不及时出警不及时立案查处,致使原告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2013年9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华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起诉被告不作为违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日华县人民法院将案卷移交行政庭审查,2013年9月30日,经过整整26天,行政庭才作出“口头通知原告不予立案”的决定,这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通知”,致使原告没有了上诉的书面裁定依据,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完全符合其受案范围,故具状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原告行政诉讼案件,判处被告不作为违法,判处被告尽快立案调查,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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