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莲湖法院:告法院关系户的案件不给立(视频)!

我们的法院一边在花费纳税人巨额金钱平息上访,一边又在源源不断的制造新的上访,这已经成为一个怪圈。
今年三月我接受一个案件,是当事人任某诉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当事人被开发商欺骗,花100多万买了一个所谓的带租约的商铺,结果是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带租约每年至少百分之十的回报率纯粹是欺骗,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但是在四月份我们去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立案被告知凡是起诉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案子都不能立,至今连续四五次都不行,今天早晨我和助理又去法院立案,还是不行。
今天早晨立案收获很大,我原来以为法院仅仅是因为社会稳定而不予立案的,这是现在全国很多法院不立案的理由,但是,莲湖区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是这样,而是自己和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利益上的关系!我甚至都准备原谅莲湖法院是因为社会稳定问题不给我们立案的,但是他们居然是为自身极为自私的利益不给我们立案的,这是无论如何也没有办法原谅的!
莲湖区法院和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毗邻,但是莲湖法院所占地方狭小,没有停车的地方,于是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给莲湖区法院提供了停车场,公车不收费,法院工作人员车辆象征性收费。
一点小小的停车费便利就使莲湖法院丧失基本的职责,置法律公正其它社会公众利益于不顾,这也太匪夷所思了!
这样一个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法院,显然已经成为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唐人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的庇护者,怎么能指望它公正判决呢?现在看来,即使它给我立案,我也不放心让莲湖法院给我们审理了。
对话摘要:
我:我们立个案。
(法官简单看了一下)
法官:这个案子不能立,这个案子来几次了,她(指我助理王律师)不是来过几次。
我:为什么不能立?
法官:法院关系户,法院没有停车场,用人家唐人街停车场。
我:那你给我个不予立案的手续。
法官:要领导发话。
我:那个领导?
法官:庭长通知,院长给庭长说的。
我:那个庭长院长?
法官:张洁庭长段院长贺院长。
我:有没有电话?
(法官把电话给我们)
我:你能不能给我联系院长
法官:我不能,我不能把事情往领导那推。
我:那我信访不就是你的责任?
法官:我啥责任。
我:我们上访只能说你不给我们立案,你又不能说领导不让立案。
法官:就是他说的,我年龄大了我怕啥!当面我也敢说。
王律师:法官,我前几次来你还说还有庭长给你们不让立案的书面通知,还让我看了,现在还在不在?
法官:那是庭长给打印的,害怕口头说我给忘了,就打印出来放在这。
(法官拿出另外一张庭长的书面便条通知,上面是关于与另外一个公司有关的起诉暂缓立案的通知)。
法官:唐人街的案子不予立案和这一样,也是个便条。
我:那像你们这领导的条子越来越多,不能立的案子越来越多,那咋弄呢?你这不是诚心让当事人上访吗?
法官:上一次一个案子,领导两年前通知不予立案的,结果忘了给立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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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会依照法官法和法官奖惩办法的规定举报。
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