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贵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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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个还有个复议的前提,在复议之后起诉,还有一个时间问题,不知道申请游行的时间是什么时候,这只是一个思路。
原告:周泽
原告:张磊
被告:贵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被告立即许可原告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2年8月
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送达的补正申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集会游行示威人员除负责人外参加人群是不特定的,原告只能大概说明参加人的数量,并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预测,如果游行中间有人参加进来法律也没有禁止性规定,更何况被告居然要求原告提供所有参加人的身份证明参加人自愿参加的声明,如果在游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公安部门可以立即处理。
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要求,是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阉割和侵犯,是从根本上对这一宪法规定的神圣权利的否定,如果按照被告的要求,那么实际上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就被剥夺了。
原告认为,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是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有了这一权利,公民才能有有效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不满,有了这一渠道,公民的的压抑和不满才能得到发泄,公民支持和赞同的声音才能得到宣扬,事件中,大多数恶性的群体性事件都是没有正常的发泄渠道以及司法体制不畅所引起的,因为火山总要爆发出来,如果不是被有效的引导理性的宣泄,那就是破坏性的爆发!
原告认为,保护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是公安部门的重要职责,公安部门应正确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而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恶意设置各种复杂的苛刻的甚至难以达到的条件进行阻挠!而贵阳市公安局对原告提出的非法要求,本质上是对原告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阻挠,是对原告集会游行示威的侵犯,在此,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准许原告的游行示威申请,以维护我国公民宪法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这一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此致
天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