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边界在那里?
(2012-08-27 11: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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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最近,最高院发布刑诉法意见稿,其中第2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
这个司法解释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律师开庭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等进入法庭需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
我注意到,这次解释里面规定: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这就是说律师进入法庭如果携带笔记本呆脑平板电脑等进入法庭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如果法院不同意,这些东西是不能带入法庭的。在以前的规定里,可没有这一条,人民法院给自己设定的这一许可权力的依据在哪里?因为有了这个许可的权力,我不知道诸如北海法院贵阳法院等各地方法院会将这一权力用到怎样的极限?律师的法庭活动可能要进入到刀耕火种的时代了。也许最高院无意限制律师携带电脑等设备进入法庭,但是这句话的表述明显暗含的带电脑进入法庭需经过许可含义,这句话应这样表述:诉讼参与人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
第二,律师能不能在法庭上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
在以前的规定中,只是规定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进行录音录像等,对于律师则没有禁止性规定,但这次非常明显,结合北海岸、常熟案、贵阳案等,我们可以非常的确定,这个规定针对的就是律师。
律师过去是公安检察的眼中钉,这次已经成为法院的肉中刺了!
敌视不敌视律师不是最主要的,关键是最高院制定的规定有没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
首先,最高院制定的律师在法庭上发微薄博客等须经人民法院许可没有法律依据,翻遍所有的法律,我确实找不到,宪法里面没有,刑事诉讼法里面也没有,当然最高院说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制定的,请问依据的是刑诉法那一条?这是公然的越权违法!
其次,律师发微薄博客邮件等要经过允许,有没有合理性?
没有合理性,我们知道,最高院为什么要制定这项规定,主要是法庭秩序和法庭纪律的需要,但是律师发微薄会影响法庭秩序和法庭纪律吗?显然是不会,当然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既然是案件时公开审理律师开庭发微薄也不会影响法庭秩序和纪律,那为什么就非得要法院许可呢?答案只有一个,法院不想把自己见不得人甚至违法的事情让公众知道。当然,你可以说律师不敬业不专业,那不是你法院管的事情,只要当事人不投诉甚至乐意,你能说黎庆洪案庭审发微博的律师不敬业吗?如果不是博客微博,会有主犯第二被告被判无罪大量被告被判无罪大量被告被象征性的判刑吗?我想这绝不是法院公正执法的结果,应当是微博博客的力量,是公开的力量。
第三,法院能直接处罚律师吗?
法院一般对妨害诉讼活动行为人的处罚是警告罚款拘留,但是这次却加入了停止执业六个月到一年以上,这个道理我就不多说了,网上很多了,律师们正在如火如荼的阻击当中,实际上法院这样干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最高院原来还出台过规定,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不得在本院代理和辩护案件,搞得全国许多假离婚或妻离子散的悲剧,一个蹩脚的郎中会害死人的。
我想,最高院甚至还想直接把律师们劳动教养呢,只不过胆子还没有那么大,如果最高院可以制定律师庭审不许发微博的规定的话,那么但它还可以制定律师出庭必须说普通话、必须穿皮鞋黑裤子白衬衣、必须腰板挺直、必须------,否则一律赶出去,永远不允许到法院来甚至连法院都不能看一眼。
现在律师们阻击的重点在于法院能不能越权直接处罚律师的问题,我想这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即使他们修改了规定,而是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们进行处罚,我们知道,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们是不会手软的,一定会照单全收,因此,最重要的其实不是法院能不能对律师进行处罚的问题,而是法院有没有权利禁止律师在公开审判的庭审中发微薄博客电子邮件的问题,如果这个权利被剥夺,那么法庭审理一点微弱的公开的阳光将会被蒙蔽遮挡,那么在一些重大敏感案件的审理上,真的将会是暗无天日了!
我们国家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的行政机关的设置的行政许可进行严格的限制,最近国务院又废除了很多项的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被作为试点做更大胆的改革,尽管行政权仍然庞大无比,但是限制行政权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对于司法权的限制似乎还没有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我觉得,对于法院在基本证据基本规则基础上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这部分权力不好界定也不好限制,全凭法官的学识和良知,但是对于法庭纪律公开审判等这些带有行政权色彩的权力,应当进行严格的限制,法院作出各种许可甚至禁止性规定应当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不能任意为之。
在我们关注行政权力无限膨胀的今天,我们也应更加关注司法权的膨胀,一定要切实防止他们歪曲解释刑诉法,一定要防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捆绑架空刑诉法。对于最高院是这样,对于最高检公安部也应是这样,我们必须睁大眼睛。
最高人民法院,你的权力边界在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