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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两个著名的败诉案件申请再审!

(2012-03-01 15: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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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前两年,我做了两个著名的败诉案件,一个是于右任字画案,一个是我起诉陕西高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蒲高速,一个在西安,一个在咸阳,都经过一审二审,最后惨不忍睹的败诉,我决心将这两个案件的程序走完,穷尽一切司法程序,至于最后会不会出现转机,只有天知道,我只要给自己一个交代,将来回望的时候,自己不会有半途而废的惭愧。

 

去年,我们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再审案件的一个规定,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必须事先申请原来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进行判后答疑,这个程序作为再审立案的前置程序,明眼一看,这是在推卸责任,徒增当事人诉累,我觉得应当把这个程序规定为一个软性的可选择的程序,不要规定为强制性的,这一段时间刚把这个程序走完,接下来,要等待西安中院和咸阳中院将案件移送陕西省高院。

 

 

其一:于右任案件再审申请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史今英,女,汉族,1933年11月25日出生,住韩城市新城区五星村,农民。

被申请人:三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上官亚强,系县长

被申请人:三原县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王军平,馆长

被申请人:崔德志,男,汉族,193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原县政府街4号,三原县退休干部。

申请人因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现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

申请理由:

(2011)咸民终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崔德志等并没有归还申请人于右任“花竹有和气,图书发古香”楹联。

1、崔德志等人借走申请人字画,事实清楚。

在一审二审法庭上,申请人与崔德志等均认可1987年8月借走原于右任字画两幅,因此,崔德志等借走原告字画两幅在本案中各方并无争议。

2、被申请人崔德志并没有完成归还楹联字画的举证责任。

崔德志等在1988年12月30日归还一幅字画,申请人承认归还一副,崔德志声称归还两幅,对于申请人承认归还的一副崔德志无需举证,但是对于申请人不承认的另一幅崔德志等还需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已经证明崔德志等人借走申请人的楹联,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法庭不能要求申请人继续举证崔德志等人没有归还,如果崔德志等不能证明全部归还,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3、1993年1月17 日,崔德志写给申请人的书信证明被申请人没有归还申请人字画。

被申请人在法庭上声称1988年12月30日已经归还,但是,崔德志等人在1993年1月17日还给申请人写信,说来韩城路上出事,并说办事有头有尾,一定不会给任何人留下麻烦等等,如果在1988年已经归还,那么在1993年还写信表示一定会归还?这岂不自相矛盾?

总之,本案二审判决不顾基本的事实,枉法裁判,于右任字画的案子,在全国全世界都闹得沸沸扬扬,我们陕西省政府至今不能给包括海峡两岸的全国人民一个交代,实在是有辱于右任老先生的在天之灵有辱陕西三秦父老的颜面!在此,请求我们的陕西的最高司法裁判机关能够正视现实,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并判准申请人的诉请。

 

 

此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史今英

2011年9月2日

 

 

其二: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段万金,男,汉族,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宏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因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特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裁决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2、请求判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通行费10元。

申请理由:

一、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告知申请过渭蒲高速渭河大桥还要加收10元钱的通行费。

本案在一审二审开庭期间,包括被申请人都承认没有在高速入口的公示牌上告知有过渭河大桥加收10元钱通行费的事实,而且在二审开庭的时候,被申请人还诡辩说在电视报纸网路等媒体上进行告知,认为可以替代在高速入口公示牌上的告知,尽管被申请人没有拿出任何告知的证据,尽管即使在媒体上有相关内容并不等于进行了合同法意义上的告知,但是,被申请人在法庭上表现了基本的诚实,但是就是这样的情况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却无视基本的事实,公然认定“高速集团在渭蒲高速的入口处显著位置均树立了收费六公开的标牌,对合同相对人进行了明示,符合法律规定”,真是胡说八道!

因此,被申请人只能按照其公示的内容,即每公里六角钱的标准进行收费,因为这才是我与被申请人的合同内容,超出合同内容的费用一定要给申请人退回来。

二、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的收据上没有加盖被申请人的公章,属于不合法票据,被申请人应当给申请人出具加盖被申请人印章的票据。

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的票据是交通厅和财政厅监制的票据没问题,但是,这张票据上却没有加盖被申请人的公章,当被申请人收取申请人通行费的时候,居然不知道是谁收取的!这是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常识问题,我们的一二审判决居然假装看不见,收(借)别人钱不署名行不行?

一个连常识都不能支持的法庭,我们怎么可以奢求它去维护公平正义?

综上,申请人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不尊重基本的法律和事实,不尊重两岁孩子都懂得的基本常识,在此,依法申请再审,请求能够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段万金

                                   2011 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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