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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成陈卫东教授出来“澄清”!

(2011-09-02 10:08:51)
标签:

杂谈

http://www.hanlianglawyer.com/data/upload/month_201012/6ZmI5Y2r5Lic_QhSQID.jpg

 

听过陈卫东老师讲过课,还聆听过他几次演讲,他讲话不紧不慢,一开始还感受不到他的激情,但是渐渐地就会不自觉的进入佳境,听他的课还是非常有味道的。

 

在邯郸民主与法治论坛上,陈卫东老师还讲述了刑诉法修正草案的一些内幕,比如,一些保密事项,让我们感觉到公权在秘密使用何种手段宰杀我们的感觉。

 

也许刑诉法的博弈太激烈太残酷,以至于学者人大常委会都缺乏主导权,人大常委会都觉得窝火,加之律师界学界都在声讨“秘密立法”,最后人大法工委下定决心公布草案,人大学者有没有借社会压力压制强势部门的意图,这很难说,起码客观会起到这样的作用。

 

草案公布出来,我感觉比前一次樊崇义教授透露的进步了一些,比如,樊教授透露当时有四种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需要批准,其中还包括黑社会案件,但这次草案成了三种,是不是人大法工委砍掉的,说不清楚。

 

媒体正在热炒“秘密拘捕”的问题,有人谴责这是不正当不负责任的炒作,实际上,我是欢迎这样的炒作,刑诉法的修改社会各界关注的声音太小了,如果这样一部牵扯到每个人人身自由的法律得不到全社会的关注,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不管对与错,先热炒起来,引来围观,再来谈论对与错的问题,而且炒作不能全面出击,只能寻找容易引起关注的地方作为突破口。

 

媒体热炒发难,如果没有人回应,时间长了就没有意思了,我们反倒有一种“提刀独立顾八荒”的感觉,没有人回应,公安检察只是躲在一旁冷笑,我们的声音会渐渐变小,自己也会觉得没趣,就和吵架一样,一个人骂不叫吵架。

 

忽然间陈卫东教授对于媒体的热炒发难了!他谴责媒体是在误读,他认为修正案草案说的很清楚了,从语文的角度讲,就只是国家安全、恐怖案件、重大贿赂案件等通知可能影响案件侦破的,可以不通知家属。

 

他这回应不要紧,却引来了更多的人细细解读这一条款,首先,从语法上来讲,是不是仅限于这三类案件,的确非常容易让人误读,为什么要这样的表述?我相信司法人员的理解普遍也会是不管什么案件,只要他们认为通知有碍侦查就可以不通知,弄不好法律通过后,又会引来很大分歧,就像律师伪证罪一样,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参加立法的人都解释的不一样,还有你一个“等”字是什么意思,是可以无限扩充吗?这在实践中可是侦查机关的尚方宝剑。

 

结果,我推论的结果还是可以“秘密拘捕”,我失踪一个多月,家里人不知道我干嘛去了,我急死了,家里人也急死了,家破人亡!

 

对于这样的争论,我赞成陈卫东教授出来“澄清”,这样使我们有了对手,使问题更加明朗化,可以引来更多的围观,由“秘密拘捕”展开,其他的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等问题一个个的进行讨论,如果陈卫东教授不出来,我们真的很寂寞,你看截止现在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国安等有一个有分量的人出来说话反驳吗?他们巴不得这个程序草草走完,然后赶快通过呢。

 

对于陈卫东老师,我认为他的“澄清”是故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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